分享

春秋时期“法治”思想先驱管仲

 A松毛岭634高地 2022-09-07 发布于山东

  管仲(?—公元前645年)即管敬仲,名夷吾,字仲,颍上(今安徽颍上县)人。年少时,与鲍叔牙是好朋友,鲍叔牙很欣赏他的才能。后来鲍叔牙侍奉齐国公子小白,管仲侍奉齐国公子纠。公元前685年,公子小白即位,是为桓公,公子纠被杀,管仲被囚禁。后经鲍叔牙推荐,齐桓公不计一箭之仇,任管仲为相,主持国政,辅佐齐桓公40年。

  管仲相齐之后,顺应春秋时期社会发展趋势,突破周礼的垄断地位,反对旧传统,首次提出法的概念,成为中国历史上首倡“法治”的法家先驱者。管仲不仅重刑事立法,而且注重用行政法、经济法、军法为富国强兵、发展经济服务。其以赏罚为后盾的“法治”思想,被战国时期法家所继承、发展。
  《管子》一书是先秦一部思想理论典籍,内容丰富,包括政治、法治、经济、军事、教育、思想文化、礼义道德,等等,几乎把治国的方方面面包括在内。其中,论述法治思想内容的部分占相当大的比重,仅关于“法”的篇目就有8篇(全书86篇)。因此,《管子》一书,可以说是一部法学典籍。书的作者是谁,学术界一直无定论。不过,根据一些学者的意见,有两点可以肯定:第一,《管子》一书既非一人之笔,也非一时之作。书中论述的内容,主要是管仲相齐时的思想和言行,但也记有他死后的事。第二,管仲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史记·管晏列传》曰:“管仲卒,齐国遵其政,常强于诸侯。”管仲死后,其思想确实流传下来,且影响广泛、深远,管仲的思想、言行集中保存在《管子》一书中。《管子》一书论述的内容极其广泛、深刻、精辟,现择其几个主要问题作粗浅阐述。
  (一)以法治国之要,“治莫贵于得齐”,齐则宽严适度,做到宽严相济。《管子》认为,治国如不以法治国,而是以君的随心所欲治国,则国没有能治好的,总有一天要垮台。《管子·版法解》曰:“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乱。”《管子·明法解》又进一步解释:“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罚,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措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由此看来,以法治国非常重要。但是,以法治国也不一定能治理好国家。从历史经验看,实行法治,一般容易发生两种偏向:一种是“法”过严,这种情况居多。过严,法成为严刑峻法,百姓怨声载道,易起义反抗。国家失去人民支持,就要灭亡。另一种是“法”过宽。吏民失去法律约束,容易出现违法犯法,屡禁不止,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国家也易走向混乱。因此,《管子》主张:“事莫急于当务,治莫贵于得齐,缓则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故治之所以不立者,齐不得也。齐不得则治难行。故治民之齐,不可不察也。”
  (二)既要重视法治,又要重视德教,实施法教结合,做到法教并举。先秦时期,孔孟宣扬崇尚道德,而不言法治。后来,商鞅、韩非主张法治,而否定道德教育作用。管仲则主张法治与德教并举,实施法教结合。《管子·形势解》说:“地大国富,民众兵强,此盛满之国也。虽已盛满,无德厚以安之,无度数以治之,则国非其国,而民无其民也。故曰,失天之度,虽满必涸。”《管子》认为,法律有规范性,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管子·七臣七主》曰:“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管子》竭力主张“以法治国”,同时又十分重视道德教育。强调为了政令的推行和国家的安定富强,必须进行以“礼”、“义”、“廉”、“耻”为内容的“四维”之教。《管子·牧民》曰:“四维张,则君令行”;“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而且指出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管子·权修》曰:“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既重法治,又重德教,两者并用,相辅相成,才能收到治国的良好效果。
  《管子》之所以重视法、教统一,是因为他认识到二者对治国有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作用。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要靠教化,也要靠法治。当道德规范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法治要承担起惩治违法犯罪的责任,从而震撼人们的内心世界,纯洁人们的心灵。正如《管子·权修》所言:“明智礼足以教之”,使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以法治促使“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生矣”。可见,《管子》作者已经认识到离开法治,道德教育是不能卓有成效的。因此,从治国大计出发,《管子》主张法教并举,实施法教结合,使人们的行为既符合道德规范,又符合法律规范。
  同时,从法治与德教实现的目标看,也是二者殊途同归,相辅相成的。《管子·立政》曰:“期而致,使而住,百姓舍己以上为心者,教之所期也。始于不足见,终于不可及,一人服之,万人从之,训之所期也……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这就是说,实施教化、推行法治、颁布政令都在于使人民同君主在意志和行动上保持一致。所不同的是教化以温和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法治、政令则是凭权威、靠强制力而推行。
  (三)以法治国,必先富民,富而易治,民富则安。管仲虽然非常重视礼与法的作用,但他反对空谈礼法,把发展生产、先富而治视为立国的根本,实际上揭示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也就是说要推行以法治国,首先要注重发展经济,使人民富裕。这是管仲有别于儒法两家独具特色的法治思想之一。《管子·牧民》曰:“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意思是说,统治者只有注意农时,发展经济,使国家财物充足,才能使远者愿意迁来,本国人民愿意留住。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粮仓充实,衣食无忧,才能谈得上礼义法度。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这对当时一味剥削压榨而不管人死活的奴隶主贵族,是一种深刻的揭露和批判。这种思想也是管仲在齐国进行一系列改革的理论基础。《管子·治国》更加明确指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治国常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反之,《管子·版法》曰:“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这就清楚地说明民富是推行法令,实施以法治国的先决条件。那么,怎样才能富民呢?在经济立法方面,管仲首先打破了井田制限制,对当时大量发展起来的私田采取了“相地而衰征”的措施,即按土地的优劣,分等级征收赋税,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这一措施既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管仲还主张对自然资源要合理利用,即“山泽各致其时”;主张不侵占农民的生产时间,“勿夺民时”,保证农业生产的发展;养牛羊牲畜等不乱宰杀,以发展畜牧业。同时,注重发展工商业。齐国地处海滨,土地比较贫瘠狭小,但海产资源丰富,据《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自姜太公时起,便确立了“通商工之业,便渔盐之利”的方针。管仲年轻时曾经与鲍叔牙一起经商,富有经商经验,所以,为相之后,很重视发展商业,把发展商业作为实现富国强兵的一个重要手段。管仲利用齐国有利的自然条件,大兴渔、盐、冶铁业,设置盐官和铁官,管理盐铁业,并由国家垄断经营,同时还采取了渔盐出口不纳税的办法,促进了渔盐贸易的发展。
  (四)以法治国,必须统一,做到公正。一是要统一。管仲认为,首先要以法治作为统一天下的手段;其后要以正确执行法律的前提条件实现法治的统一。《管子·任法》曰:“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民而从之。”如果朝令夕改,“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返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不仅执法失去依据,而且百姓抱怨日深,结果,“则法制毁而令不行矣”。法的统一还包括对法的解释的统一,《管子·明法》曰:“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这叫做“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二是要公正,这是关系到有法必依的一个重要问题。管仲认为,要以法治国,立法权必须归君主掌握。但又强调君主立法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坚持公正,做到“法天”、“法地”、“法四时”,像天地施惠于人那样公正无私。《管子·明法解》说:“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管子·版法解》明确提出:“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立法要公正,执法也要公正。《管子·任法》曰:做到“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公而不任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可见,“任公”就是坚持法,做到有法必依;“任私”就是弃法违法而导致有法不依。“任公”,国必治;“任私”,国必乱。《管子·明法解》曰:“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可见执法者“任公”与否,不仅关系法律能否实行,而且关系到国家兴衰安危。如何做到执法公正呢?《管子·明法》认为:执政者在“择人”、“量功”方面,务必做到“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不自举”、“不自度”,就是强调依法办事,不凭个人好恶去择人,不以私意搞赏罚,而以法制作保证。同时,要求执法者必须树立良好的作风,《管子·明法解》认为:壅塞是实现公正之大敌,因为下情不上达,必然造成“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这就会形成判断错误,冤案产生。因此,“兼听独断”使“下得明上(下级提醒上级),贱得言贵(卑贱者可以向尊贵者提意见)”,此乃打破孤立办案的基本途径。做到执法公正,执法者还必须自觉抵制官场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面对贵臣、富人、亲近者的干扰,财货、美色、玩好之物的诱惑,执法者必须坚持《管子·任法》所要求的,“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做到行法无私,秉公执法。
  (五)以法治国,贵贱从法,依法治官,严以治吏。《管子·任法》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这是《管子》法治思想极为重要的一点,它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就是说法律高于一切,即法律至上。无论是君主,还是官员;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无论是高贵者还是卑贱者;无论是官吏还是平民百姓,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违反了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管子》的这一法治主张虽然在等级严重存在的社会中难以实现,但其理论价值是重要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强调了君主立法自正的重要。由于君主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威者,君主的从法与否直接影响着官吏、百姓。《管子·明法解》曰:“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之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反之,《管子·君臣上》曰:“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公道不违,则是私道不违者也。行公道而托其私焉。”《管子·君臣下》又曰:“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可见,君主的从法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乱且具有上行下效的巨大导向作用。因此,《管子·法法》中主张,君主立法而从法,“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行法修制,先民服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还体现在《管子》以法治官、严以治吏的思想。各级官吏对于法律的推行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官吏的本分,就是《管子·明法解》所说的:“奉主之法,行主之令”。奉公守法,廉洁勤政。各级官吏的执法与否,同样影响着国家的安危。因此,《管子·明法解》强调必须以法治官,指出:“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管子·正世》又说:“法立令行,故群臣奉法守职,百官有常”。可见,以法治官对于官吏奉法守职,廉洁勤政的重要作用。对于种种违法的官吏,则严厉处罚。如:为政无治绩,土地荒废,办案骄横轻忽,《管子·大匡》提出:“凡三者,有罪无赦告”。“断狱,情与义易,义与禄易,易禄可无敛,有可无赦”。《管子·明法解》指出:“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对于贯彻法令不力的官吏,更要杀无赦,《管子·重令》提出:删减法令者,处死;增添法令者,处死;不执行法令者,处死;扣压法令者,处死;不服从法令者,处死。五者死而无赦。“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这对于督促官吏奉公守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验告诉人们:官吏的守法与否,官吏队伍的廉洁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危、存亡,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治的清明。由此看来,以法治国,严以治吏,确为强国治国的正确途径之一。
  (六)以法治国,以民为本,令顺民心,为政之要。管仲继承了周公保民思想,认为统治者要想得天下,必须得民心,要得民心,必须在立法上,如《史记·管晏列传》所言:“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管仲认为这是为政之本,因而《管子·牧民》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从顺民心思想出发,管仲在齐国所进行的经济立法、经济改革措施,都带有民本思想的因素。管仲的民本思想对后人影响甚大,据《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齐倾公时,为了增强国力,开放御花园及养兽田为农田,减轻赋税,帮助孤儿,慰问民间疾苦,倾府库中聚集的钱粮救济百姓,百姓都很高兴。直到倾公去世,百姓亲附,诸侯都不敢来侵犯。从民本思想出发,晏婴主张省刑罚、薄税敛、尚节俭。晏氏所处的时代,正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时代,为了争取民心,他采用了大斗出小斗进的办法,出现了《左传·昭公三年》所言,使民“归之如流水”,齐景公与晏婴发出了“齐其为田氏矣”的感叹。
  据《曼子春秋·内问上三》记载:为了巩固齐国的统治,晏婴要求齐景公“薄于身而厚于民,约于身而广于世。……取其财也,权有无,均贫富,不以养嗜欲”。晏婴本人则非常节俭,《史记·管晏列传》说:“以节俭力行重于齐。既相齐,食不重肉,妾不衣帛”。他的住宅是破旧的,用的车也是旧的。这种民本思想为中国开明的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如汉初统治者规定减轻税赋,汉文帝时规定实行什伍税一,汉景帝时减为三十税一,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减少了犯罪,稳定了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以管仲法治思想为基础的《管子》法律思想体系,不仅在为当时的统治阶级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来的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遵循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的精神,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实施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