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涉诉记录并非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唯一标准

 陆大伟律师 2022-09-12 发布于江苏
陆大伟,2022912日写作
2019年至2022年之间,张三向李四多次出借资金十几笔,每一次借条均由张三提供,并且格式一致,借条核心内容均为手动填写。但是,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张三并无涉诉记录。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张三属于职业放贷人,以及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一种观点认为张三不构成职业放贷人,双方借款合同有效。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职业放贷人的构成要件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所谓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必须要通过涉诉记录来反映,而本案中,截至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张三的涉诉记录仅为与李四之间发生的诉讼,并无其他涉诉记录。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三构成职业放贷人,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原因为涉诉记录为认定职业放贷人的一般性标准,但应当作为标准,在当事人具备职业放贷人特征时,应当依法认定。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职业放贷人的定义

职业放贷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上产生的一个概念,是一个具有实务性的概念。
2019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文件对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并不一致,《九民纪要》强调了两个特点,即经常性(多次)与反复性。而《民间借贷规定》则强调了无资格、营利性、面向不特定对象三个特征。本文认为,从法律的位阶上看,《九民纪要》与《民间借贷规定》并不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关系,因此,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只需要满足一个文件的特征即可。

二、职业放贷人的证明难现象

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对于职业放贷的司法认定也一样,对于前面提到的职业放贷人的特征中,对于借款人想要证明出借人存在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营利性放贷十分困难,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涉诉记录来判断某一个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但是,面对司法的管控,职业放贷人一般会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例如在借条上的出借人处留空白,日后随意填上无关人员的名字,让此类人员以出借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而对于此类的规避行为,法院涉诉记录难以全面反映职业放贷的“经常性”“营利性”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便需要通过一些容易证明的特征进行综合认定。
所谓“反复性”,是指出借人二次以上向同一借款人出借资金。也就是说,当裁判文书网上,或法院的内部系统中即使查不到出借人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多起涉诉记录,只要有证据证明同一出借人向同一借款人之间存在两次以上的借款行为,即可以认定存在反复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仅存在反复性特征的出借人,也有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案例[1]。因此,在个案中,出借人仍可以通过证明反复性,并综合其他特征因素对职业放贷人进行综合认定。

三、个案中职业放贷特征的认定

(一)格式化的借条

例如某一出借人,其涉诉记录并不多,但是现查明的其他案件中出现的借条与本案的借条格式相同,或者对于同一出借人与同一借款人之间的多笔借款的借条格式均统一且固定,这种格式化的借条能够反映出出借人的经常性特征,也能反映其营利性特征。

(二)双方熟悉程度

从根源上讲,民间借贷一般应当只发生于熟人之间,而对于陌生人之间产生的多次借贷行为,就可能存在职业放贷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诉状中的原告与被告的住所地相差十万八千里,并且非亲非故,却存在多笔借贷关系。

(三)出借人的经济能力

如前所述,职业放贷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往往会在借条上留空白,填上其他关联人,并让此类关联人以出借人的名义诉讼,从而减少自己的涉诉记录,但是此类“出借人”如果明显没有出借的经济能力,那么便可以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的关联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对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查。重点审查:1.原告是否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本文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职业放贷人在范围上,不仅仅应当包括实际出借人,还应当包括受职业放贷人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

(四)复利计算

计算复利,一般为金融机构的习惯,而对于没有取得放贷资格的个人或机构,其在放贷过程中,经常性地计算得利,也可以反映出其具备经营性特征。对于职业放贷人而言,其计算复利的结算表或还款计划等材料往往也是固定格式的文件。
综上,对于涉诉记录不高的出借人,也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认定。
注释
[1] 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3月版,第46页。
(完)

权利声明:“陆大伟律师”公众号中原创类文章均为陆大伟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发表等,否则后果自负。

【“陆大伟律师”公众号简介】

“陆大伟律师”公众号,原名“律师会馆”公众号,自2017年创办以来,坚持“质量优先”原则,坚持“理论服务于实务”之宗旨,旨在打造国内法律实务研究之前沿阵地,创办五年来,获得行业内外良好评价,并获得多名专家学者的指导,自2022年8月18日起因平台专业领域认证规则要求体现个人特征而改名为“陆大伟律师”。此后,将继续坚持创办宗旨,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陆大伟律师”公众号创办人简介】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