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这一场革命中我看到主权权力的循环运动,从已故国主,经过两个篡权者,传递到他的儿子手中。这一主权(暂且不提军官委员会的权力,它只是暂时的,而且是代为行使)从国王查理一世传到长期议会,然后到残缺议会,又从残缺议会到奥利弗·克伦威尔;接着又从理查德·克伦威尔回到残缺议会,再到长期议会,最后到国王查理二世——愿主权权力在他手中永世长存。A:但要治理共和国,只具备才智、远见或是勤奋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绝对可靠的法则(infallible rules),以及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真正的科学(true science of equity and justice)。B:如果确实是这样,那在这个世界上不可能有任何一个共和国,不论是君主制的、贵族制的,还是民主制的,能未经历改变或叛乱而长久维系。这些叛乱不是想改变政府,就是想改变统治者。A:确实如此……这些都是因为缺乏普通民众应关注的正义规则。如果民众在每场叛乱一开始就知道这些规则的话,一旦政府建立起来,那些野心勃勃的人就绝不会再有希望扰乱它。因为没有人帮忙,野心什么也做不了,而如果普通民众都接受了关于他们义务的正确原则的谆谆教导,野心也就不会得到什么人的帮助。二 事实上,我们的革命(正如人们这样称呼的)和法国的革命,在几乎每一个细节上,在整个处理的精神上,都是完全相反的。在我们这里,这是一个合法君主试图获得专制权力的例子—而在法国,则是一个专制君主,不论其出于何种事由,意欲使其权力合法化的例子。一个需要抵抗,另一个需要管理和指导;但在这两个例子中,国家秩序都不应该被改变,以免政府被摧毁,而只应加以纠正和使之合法化。……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我们所做的事实上不是发动革命,而是阻止革命。……我们没有损害君主制。人们或许可以看到,我们大大强化了它。国家保持着同样的等级、同样的秩序、同样的特权、同样的特许权、同样的财产法则、同样的服从关系,以及同样的法律、税收和地方行政规则;还有同样的上议院、同样的下议院、同样的法人和同样的选民。在法国革命中出现的大多数新情况实际上几乎都已在古希腊出现。因此,我们拥有重要的真理,那就是,人类的手段和才能是如此虚弱,以至于只能不断重复;人在圈内移动,穿越这个圆圈的一切尝试都是徒劳;事件并非由人定,它们似乎产生于反复无常的命运,并且不断重复;因此,我们可以制作出一张表格,把国家史上所有想象得到的事件全部包含在内,并将其归纳成精确的数字。三 双方都是自我意识……它们通过生死较量来考验自己和对方。它们必须进行这个较量,因为双方都必须把各自的自身确定性(即确信自己是一个自为存在)在对方那里和自己这里提升为一个真理。唯有冒着生命危险,自由才会经受考验……诚然,即使一个个体不敢去冒生命危险,我们仍然承认它是一个个人,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并没有获得“承认”的真理,因为它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我意识得到承认。双方都必然希望置对方于死地,同样,双方都冒着生命危险。双方都不再认为对方就是它自己。……每一方都必须直观到对方的存在是一个纯粹的自为存在,或者说是一个绝对的否定。如果人们坚持人自在自为地是自由的这一方面,那就是以此来诅咒奴隶制度。但是某人当奴隶,原因在于他自己的意志,这就像某个民族受到奴役,原因在于这个民族的意志一样。所以,不仅仅使人成为奴隶和奴役他人的人是非法的,而奴隶和被奴役者本身也是非法的。奴隶制产生于由人的自然性向真正伦理状态过渡的阶段,即产生于尚以非法为法的世界。在这一阶段非法行之有效并同样必然地正当其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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