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谈公司分立涉税深讨

 HelenChen0532 2022-09-15 发布于山东

# 案例 #

客户DG有一家科技公司,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公司股东结构即有自然人股东又有法人股东,因客户发展非常好,有望上市,现客户需要提前做好股权架构搭建,需要将公司名下不动产和生产经营剥离,但是直接把不动产分离出去需要承担较重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八种税,若不动产增值较大税负会高达40%以上,纳税人很难接受如此高税负,有没有更好的方案呢?

首先想到的是分立,分立就是把公司分立成两家公司,股权结构不变,股东只是把一家公司的股权分成了两家公司的股权,股东股权并未变现也没有取得任何其他收益,只是股权持有形式变了。若税法要求股东纳税,会阻碍公司重组,因此,针对公司分立,涉及到的八种税都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若符合相关免税条件,就可以先分立,把不动产剥离到分立后的其中一家公司,然后再股权转让,可以规避不动产直接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大大降低税负。下面就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八种税,在公司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相关优惠政策作逐一分析。

# 涉税分析 #

01.

增值税,分立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依据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公司通过分立方式把不动产和生产经营剥离,不征收增值税。没有产生增值税,自然就没有了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02.

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1号)规定 第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该规定,企业分立重组涉及不动产转让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03.

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7号)规定第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4.

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分立是否属于“改制”,以当地税务机关理解执行为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分立是否属于该文件中的“改制”,笔者没有找到很明确的政策文件,实践中需咨询各地税务机关为准。

05.

企业所得税,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账面价值确认资产,暂时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和损益。

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06.

个人所得税,若被分立的公司股东涉及自然人股东,需要按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各地税务部门执行不一,有一种观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观点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关于企业分立重组个人所得税,尚未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笔者大致总结了各地比较有参考意义的税局回复,供大家参考。

1、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解答(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第五条第十三点

      问: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如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乙企业自然人股东所取得甲企业股权按历史成本计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留言时间:2019-07-31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问:甲公司有实收资本3000万、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现甲公司计划分立出新公司,分立后甲公司有实收资本1800万,资本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1200万;新公司有实收资本12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其他资产也进行对应的拆分,请问这样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拆分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分立后,两家分立的公司股权结构和分立前的一致,且分立前后未分红,也未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仅仅拆分的话,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观点二: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需要征个人所得税。

1、留言时间:2020-03-16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0-03-17答复内容: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参照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即主要看分立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注册资本增加就代表非货币性资产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分立或合并涉及到个税主要是依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如果个人原股权原值小于新企业股权原值,就说明有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这两个情况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具体文件可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重组问题比较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具体判断,企业可以带重组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2、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A公司计划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存续),上层股东仍为原来的自然人股东。A和B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原有资产、负债等。在这个重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5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业上层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暂不清楚您单位重组处理情况,且业务较为特殊,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3、留言时间:2020-01-15    咨询对象: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A、B两个自然人分别持有C公司30%、70%的股权,C公司名下持有D1、D2两块地,分别价值3000、5000万元,现在C公司要存续分立为C和E公司,分立后,A、B分别持有C公司30%、70%的股权,同时C公司持有D1地块;A、B分别持有E公司30%、70%的股权,E公司持有D2地块。请问分立后A、B公司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1-16

答复内容: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综上所述,如果分立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中分立业务所得税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4〕467号

(二)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重组中,一般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税收行为,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从上述税局的回复或出台的文件可以看出,自然人股东在企业分立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有些税务机关不清楚分立个人所得税或者直接“口袋论”,认为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操作很可能会留下后遗症,毕竟就算是因为税务机关的问题导致少缴税,税务机关还是有权在三年内要求补缴。

# 小结 #

结论:公司分立涉及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政策不明,有税务风险,即使是法人股东分立也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否则会有税务风险。

企业分立操作实际交易情况可能会因涉及更多交易要素,没有更多的实践落地案例,企业分立处理起来要复杂得多,比如会涉及不动产的剥离等问题。目前对于企业分立还没有一个严谨的政策文件,落实到地方时与税局还是会有很大争议,比如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甚至会被认定为以企业分立名义转让不动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等。虽然企业分立操作非常复杂,但是企业分立确实起到了节税或延迟纳税的效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