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社群主义专题系列二: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交锋与交融

 常乐46n2h5fy36 2022-09-16 发布于上海
图片
图片

编者按:《韩非子·五蠹篇》有言:“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几千年来,公私之辨一直贯穿于政治哲学的讨论,以私为核心的个体主义和以公为核心的群体主义也随之产生。本期文章较为完整地展现出现代西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和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思潮的主要观点以及它们之间的交流。二者在交锋中不断交融,又因交锋与交融而不断发展。

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交锋与交融

李砚忠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社群主义通过批判新自由主义“个人”来强调“社群”,同时对权利和公益也有不同的看法,围绕这些争论,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在权利观、国家观、正义观、社群观等方面产生诸多交锋与交融。

一、权利观

权利是近代政治哲学的讨论的焦点之一,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政治学家、思想家将个人权利作为自己研究政治哲学的起点,例如:孟德斯鸠(Montesquieu)、卢梭(Rousseau)等人,更有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把个人权利作为政治学说的唯一基础。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权利”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d)、“权力”(power)和“豁免”(waiver)。也就是说每个个体在以下四个方面都可以获得自身相应的权利:一是有权利提出对某种利益的要求和主张,例如因公受伤的职员可以要求公司对自身进行赔偿;二是有权利做出对自身的决定,例如自己可以随意地支配自己的时间;三是有权利要求对方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例如警察询问证人要如实回答;四是有权利不受某种对待,例如某些宗教组织可以不用服兵役。一般来说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通常来讲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认定。

社群主义在政治哲学的争辩中并不认同新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个人权利观念。麦金太尔作为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权利观的首要代表人物,他在《追寻美德》一书中从历史学和语言学两个方面论证了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非现实性。首先他指出,个人享有的权利是以某种具体的社会规则和社会条件为前提的,而这些特定的规则和条件只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社会环境,它们绝不是人类的普遍特征,不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也不是社会生活所必需的。

图片

社群主义并不是完全反对新自由主义所支持的个人权利,而是站在“社群”这一角度对“权利观”有着新的补充和见解。首先在个人权利上,新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人权利优先,社群主义者反对这一观点。这并不代表他们放弃或是不尊重个人权利,不重视权利理论,而是站在社群的角度上提出了另一种权利理论。比如,宪法中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体现了个人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从社会的角度上看,也符合社会群体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因此,在权利上分成两个流派:一方是强调权利的道德价值;另一方则看重权利的法律意义。前者倡导道德权利说,后者主张法律权利说。新自由主义者将个人权利当作是道德权利,是我们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力。它是一种应然权利(ought to be),毋需根据特定的成文法典来解释。按照这种道德权利说,个人行为的正当性不取决于国家的法律,而依据于个人的道德判断。进而言之,某些个人权利虽然可能违反政府的法律,但也不能据此否认这些权利的正当性或合法性。社群主义者的权利观则主张法律权利,从社群主义角度来看,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变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道德权利不同于法律权利,桑德尔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中写道:“有序的公民社会是缺乏实质性道德的。如果社会中的公民只顾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对他人利益冷漠时,那么这个公民社会依旧处于和谐稳定的现状。”

社群主义者认为“善”优先于“个人权利”。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人的权利与自由是与生俱来的且神圣不可侵犯的,更是自然所赋予的。英国法理学家哈特(H.L.A.Hart)在《法律、自由和道德》中总结了自然权利的两个重要特性:第一,自然权利是所有人都有的一种权利,他们是以人的身份拥有自然权利,而不是只有当他们是某个社会的成员或处于相互的特定关系之中时才拥有的自然权利;第二,一种自然权利不是被人的有意的活动所创造或给予的。英国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更是将个人权利在政治中突出地位阐述为“个人权利是个人所握有的政治王牌”,所谓个人权利,“意味着一个人享有免于一个大多数侵犯的权利,即使是以整体利益为代价”。在“善”和“权利”何者为优先的争辩中,桑德尔在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批评中对“善”进行了诠释。罗尔斯在《正义论》将“权利”概括为人们拥有基本的自由、机会、财富、收入和自尊的基础。新自由主义者大都赞成并坚持罗尔斯关于“权利”的描述,而以桑德尔为首的社群主义者始终将新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暧昧视为一种邪恶和谬误,在“正当与好”(或理解为“行为的善”和“至善,也即社会的基本好”)的价值判断中,社群主义毅然地选择了历史的维度,将整个人类的幸福(至善)融入了自己信仰的体系。这里的“善”即公共的“善”、社会群体的“善”、普遍的“善”。

在社群主义者的视角来看,社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社群里的成员拥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并且还对事物有着共同的认识和理解。因此他们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主体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社群主义者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群既是一种善,也是一种必需,人们应当努力追求而不应当放弃。新自由主义者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在《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中指出认为要求社会成员依照他人的想法来参与政治生活总是失败的,公民是否愿意自觉主动地参与政治生活应该由自身做出选择,政府不应当采取措施强迫他们参与进来。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在《自由的道德》也表达了新自由主义者对待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看法:“由此推论一个承担了促进其公民的自主这一责任的政府,只要其法律只是反映并创立其公民的具体的基于自主的责任,那就有权以强制为基础来重新分配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及其他类型的服务。”而社群主义者不仅希望公民参与其中,还期望可以扩大这种参与的范围。之所以推动公民的政治参与有以下两点:一是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只能通过政治参与。社群主义者将政治权利化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首要条件,广泛的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建设民主社会的首要条件。二是公民自觉主动地参与政治生活可以从根本上预防专制主义集权的产生。是“共同的善”,它不是私人财产,不为你或我所特有,而是我们共同拥有。

社群主义者努力将“权利政治学”转向“公益政治学”,具有极为丰富的意义。首先,它倡导扩大政治生活的范围,而不是像新自由主义者那样提倡限制政治生活的范围。按照社群主义者的理解,一个政治社群如果是把推行公共利益作为己任,它所提供的公共利益的范围越大,获益的人数或者同一个人获益的数量也越多,就越符合善良生活的要求。反之,如果一个政治社群所提供的公共利益很少,或者公共利益的享受者寥寥,这样的社会纵使最公正,也不能算是一个良好社会。针对新自由主义者关于扩大政治生活领域可能导致极权主义的指责,社群主义者回答说,极权主义的根源不在于此,而恰恰在于对政治领域的限制。其次,社群主义者倡导个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他们主张扩展政治参与有两个主要依据。一是认为,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他们从实质上把政治权利界定为个人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因而把个人广泛的政治参与当作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二、国家观

新自由主义提出“国家中立原则”并将其看作国家观的基本原则,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中立原则”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阐述,在他们角度上,“国家中立”主要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国家应该平等地对待它的公民的理念,因为公民之间在关于什么是优良生活以及善观念等这些问题上面会多多少少地会存在着一些分歧,如果国家喜欢一种价值而不喜欢另一种价值,推崇一种观念而不鼓励另外一些观念,它便无法满足公民们的这一要求,所以国家应该在这些领域之中尽可能的保持中立”。换言之,国家因为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所有偏好,使得每个人都满意,也就是“社会公平”。因此新自由主义者要求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即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都必须在社会群体不同的价值观念保持中立,不提倡一方而反对另一方的行为。

威尔·金里卡指出:“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所强调的'中立’,国家不应当奖赏或惩罚各种有关好生活的特定观念,而应当提供一种中立的构架,使人们能够在此构架中追求不同的和有可能冲突的善的观念。”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中立这一原则有这样的阐述:“国家不应该做出或者不应该在它的政治安排中体现有关哪一种善观念要比其他善观念更好的判断。原因是当国家有意识的推荐某一种善观念或促进某一种生活方式时,它就极有可能会妨碍到公民其他的生活方式和善观念,干扰到公民的自由选择、屏蔽了公民有关自我选择的实际代价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正是个人自我进行自由选择所必须的。所以,尽管国家体现了有关人们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生活的决定在原则上没有什么错误,但是仍然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它体现了正确的决定,或者说,把这种权力给予国家将是危险的。”

图片

威尔·金里卡,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加拿大皇后大学哲学教授,加拿大皇家学会会员。其主要著作有《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当代政治哲学》。

从新自由主义对“国家中立”这一原则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直观地认识到新自由主义认为这一原则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根本性的政治准则,新自由主义者如此极端地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是因为害怕国家的强行干预,甚至是善意的引导,不希望国家的行为跨越太大的边界。他们对于他们所处的国家和当权者充满了怀疑和不信任,认为国家没有权利和资格来干预公民的生活方式和善观念的选择,甚至会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公民的行为和观念即使与社会群体乃至国家的意志和善观念背道而驰,在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下也不得干涉和阻止。这样的想法与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便是公民个人不可能去认同国家所倡导的优良生活和价值观念,不可能形成有利于国家现行制度良好运行的心理架构,反过来国家也就无法保障个人选择多样性这一价值的有效实现。

社群主义者对新自由主义者所秉持的“国家中立”原则进行了强烈地反对和批评。社群主义者认为若遵循自由主义国家中立原则,我们很难达到公共的善,很难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就是这样一种利益,当把它提供给某个人时,它必然同时也自动地为同一社群的其他成员所享有。”只有国家有能力来引导社会群体的价值观,也只有国家才有能力来承担其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和美德培育的重任。倘若国家任由公民完全自我地做出行为判断,不考虑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和善观念,国家时时刻刻保持自身的中立态度,其结果只能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个人权利也会因此受损。

对于绝大多数社群主义者来说,国家无疑是最重要的政治社群,在国家问题上他们所下的功夫很大,每一位社群主义者无一不论及国家。而在国家问题上,社群主义者的一个鲜明观点便是:国家应该承担起对公民进行美德教育的责任。因为,公民的美德和善行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基础,但公民的美德不是生来就有的,也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社会形成的,是通过教育而获得的。公民的美德与其价值观分不开,一个具有美德的人必须知道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什么是值得做的,什么是不值得做的。惟有国家才能引导公民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政府不应该“对各种相互竞争的善生活观念保持'价值’中立的理念”,而是必须承担起道德教育的重任。社群主义者倡导扩大公共政治生活范围,他们大胆地主张包括政府在内各种政治社群应当在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公共利益方面更加有所作为,甚至为了社群的普遍利益可以不惜牺牲个人的利益。例如,在当前的全球资本主义时代,资本纷纷从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昂贵的发达国家流向价格低廉的发展中国家,从而导致资本流出地失业率上升,直接影响到发达国家资本流出地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

针对这种现实情况,社群主义者就坚决主张政府采取强硬措施阻止资本的自由流动。他们建议:国家应当颁布法律,规定工厂的停产,以保护社群不受资本流动和突然的工业变迁而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又以禁止色情活动为例,社群主义者认为色情有伤风化,并有害于其维护社群的良好价值,所以比新自由主义者更积极主张禁止色情书店。新自由主义者担心这样的政策会在社群标准的名义下开启不容忍的先河。对此,他们的回答是,不容忍恰恰最经常地发生在那些生活方式不确定,根基不稳固和传统未形成的地方。因此,他们敦促恢复那些隐含在传统中但在现时代正在消失的公民的共和能力。在西方国家的现行政治实践中,自由的影响要比社群主义的影响大得多,许多主要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策略实际上是按照新自由主义原则设计的。社群主义者非常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当他们倡导从新自由主义的“权利政治学”转向社群主义的“公益政治学”时,他们也相应地呼吁将现实政治从“权利政治”转向“公益政治”,并据此对现实政治提出了种种严厉的批评。

因此,社群主义者指出为了社群的共同的善,必须拒绝中立原则;为了国家的“公益政治”,必须放弃新自由主义的“中立政治”(political neutral concern)。这里的“公益”即公共利益,也就是社群主义者所说的“普遍的善”。正如沃尔泽所解释的公共利益:“人们之所以走到一起结合成各种社群,是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需要。人类的生存与繁荣需要他们共同的努力,而社群为其成员提供利益的方式,直接体现了人类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社群主义者认为社会上有纷繁复杂的私人利益,但总有公共利益也就是普遍的善是超越这些私人利益之和的,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并承担起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

社群主义者认为若遵循新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则会动摇西方民主制度的根基。因为他们认为基于国家中立原则形成的社会治理模式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相互脱节,个人与社会合理关系也会破裂。这样会导致个人没有办法通过国家形成对自我的认同和美德的培养,相应地国家也无法带领个人进行美德培育和善观念的引导。最后的结果就是公民个人与国家社群之间相互疏远和冷漠,西方民主制度的合法性被逐渐伤害和侵蚀。

三、正义观

新自由主义思想主导下的西方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和政治发展产生了严重危机,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新自由主义者的正义观在逐渐侵蚀公民对社会自治的主动性和共同体的认知。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新自由主义者受到社群主义者的严厉批评,在新自由主义的先锋人物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后,社群主义者对此进行了多角度地批驳,对新自由主义所阐述的正义观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见解。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桑德尔,桑德尔的正义观立足于当时所处的社会条件,吸收借鉴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黑格尔的“集体主义观”、泰勒的“语言共同体观”等理论。

针对“正义是否优先于善”,罗尔斯捍卫正义权利优先的地位,在他的《正义论》中非常直白地表示了这一观念“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整洁,只要它是不真实的,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他把正义摆在了社会制度的制高点,把它看作是整个社会的灵魂,同时还运用自然法理论,将其公平正义理念提炼为“公平的正义”观。他非常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这也是正义重要的表达方式,也是个人行使权利的目的。也就是说只有个人能够在社会中充分且自由地行使权利,社会“公共的善”才能随之实现,倘若有法律或是政策是不正义的就要加以废除或是改革。

桑德尔对此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原则,桑德尔社主义正义观对罗尔斯新自由主义正义观所提出的正义观给予了强烈否定。桑德尔认为“自我是由它的目的构成的,而自我是有界限并流动的,罗尔斯则认为,自我先存于它的目的,而且它的界限是先行地被固定的。” 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个人权利优先于正义,优先于“公共善”,个人权利具有至高的地位,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只要公民个人的私利不受到其他公民的侵犯,那么公民个人便受到社会制度的保护。但他忽视了正义即“公共善”对个人的作用。桑德尔认为个人权利是有界限又要有社会约束的,社会群体每个人都得到正义和权利的满足,就必须意识到自身是处在社会之中,每一位成员都应该积极成为促进社群集体利益发展的个体,从而达到社会的共同的正义。对此,桑德尔将新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性概括为两点:第一,权利优先于善是指某些个人的权利是“王牌”或比共同善具有更重要的考量。这些权利如此重要,以至于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之。第二,权利优先于善是指阐述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的正当性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的生活的观念。

图片

四、社群观

社群主义者强调社群对于自我和个人的优先性,所以社群概念对于他们正像个人概念对于新自由主义一样,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在这种“社群的强理论”(the strong theory of community)看来,社群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构成了个人的认同和归属。麦金太尔认为,个体通过他在各种各样的社群中的成员资格来确定自己的身份并被他人所确认。“作为我的实体的一部分,它们至少是部分地,有时甚至是完全地确定了我的职责和义务。每个个体都在相互联接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了某个独特的位置;没有这种位置,他就什么也不是,或者至多是一个陌生人或被放逐者。社群主义者所描述的共同体不同于罗尔斯所说的工具型共同体和情感型共同体,因为这两种解释都是个人主义的。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社群描述的不是他们作为同类的公民拥有什么,而是他们是什么;不是他们选择的关系,而是他们发现的忠诚和情感;不是他们认同的属性,而是他们认同的构成”。因此,社群主义的出发点是社群,各种各样的群体而不是个人成为分析和解释的核心范式。不同的社群主义者对社群的界定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来说,社群主义者认为,社群中的不同个体都拥有相同的目标,也就是社群共同的目标。因此社群在他们眼中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的实体。在社群主义者的眼中,社群不只是指一群人简单地凑在一起;它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的组合。社群主义者所说的社群有许多个基本的向度,如地理的、文化的和种族的。不同的向度分别构成了不同类型的社群。

社群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都从个人与社群的关系来建立其整个理论体系。新自由主义者假定社会是由独特的个人组成的,每个个人都先验地拥有一种作为其认同的自我(the self),这种自我优先于其目的和价值。例如,罗尔斯在论述其个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时,就特别强调个人与其所拥有的价值和目的的区别,处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的个人被假定为浑然无知于任何有关其信仰、规范、地位等信息。这些先天地拥有自我的个人所做出的选择,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内容;个人在公平的原则下做出选择的过程,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过程,因此,社会正是人与人合作的场所。简单地说,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个人先天地拥有一个超验的自我,个人的属性不为其所处的社群决定,相反,个人的自由选择最终决定社群的状态。社群主义者坚决反对新自由主义的上述个人与社群关系的观念,他们认为,社会关系决定着个人,因此个人组成社群,是社群的一部分。新自由主义者也没有看到,社群未必是自愿的,社会关系决定自我也未必是可以选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念是彻底错误的。社群主义者强调社群对于自我和个人的优先性,所以社群概念对于他们正像个人概念对于新自由主义一样,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

桑德尔针对社群的概念,提出了三种不同性质的社群:感情意义上的社群、工具意义上的社群和构成意义上的社群。在这三种社群中,他热衷于研究构成意义上的社群。他对“构成意义上的社群”的解释为个人的自我目的想要得到实现,必须要依托于与他人共同的目标和理想,而不是独自实现。而上述的与他人共同的目标和理想,则成为构成自我本身,与自我具有绝对联系的基本要素。自我则在这个过程中与和自己总有共同目标和理想的人构成了一个社群,也就是构成意义的社群。同时这个社群也是构成自我的基本要素。桑德尔口中的“构成意义上的社群”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所不同,前者的首要特征是对它的认可,成员的基本归属是由它来界定的,一个合格的“构成意义上的社群”,其成员是能够自发地对其进行认同的。此外,“构成意义上的社群”还能够为其成员提供一定的行为、思维和生活背景,潜移默化地影响其成员的行为和思考方式。桑德尔提出的“构成意义上的社群”,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群观,也与新自由主义的社群观存在本质区别。因为桑德尔所说的社群“不仅是描述一种感情,而且是描述一种自我理解的方式,这种自我理解的方式,部分地构成了主体的认同。根据这种强有力的观点,说社会成员受制约于社群意义,不是简单地指大多数社群成员拥有社群的情感,追求社群的目标,而是指他们体会到他们自己的认同,对于他们而言,社群描述的不仅是他们作为公民拥有什么,还有他们是什么;不仅是他们(如在一个志愿社团中)选择的关系,而且是他们发现的归属;不仅是一种归属,而且是其认同的一种构成。与工具意义和情感意义有关的社群相比,我们可以把这种强有力的观点称为构成意义上的社群”。

尽管社群主义者的一些观点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他们在关于成员资格这一方面有着几乎一致的看法:每个存在于社会中的人,都会是某一个社群的成员。而在社群中对于任何人而言,成员资格都是其最基本和重要的身份。这种成员资格,对于个人权利的获取和自我认同的形成具有决定作用。人类社会的首要利益和资源就是这种成员资格,因此,分配正义的前提就是对成员资格的合理分配,这是所有分配的基础。个人权利的分配受到成员资格分配的直接影响,绝大多数社群主义者都非常重视成员资格,社群主义者在对这方面的论述中,以沃尔泽的研究最为透彻。

沃尔泽特别强调社群中的成员资格,他认为,存在一个有边界的分配世界是分配正义的前提。成员资格是社群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也是社群中的参与者进行利益分配的基本要素。他指出“我们在成员资格方面所做的一切建构着我们所有其他的分配选择:它决定了我们与谁在一起,做哪些选择,我们要求谁的服从并从他们身上征税,以及我们给谁分配物品和服务。在任何地方,没有成员资格的男人和女人都是无国籍的人。这一状况并不排除所有分配关系:比如说,市场通常对所有来者都开放,但不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在市场中是脆弱的和不被保护的。”

图片

沃尔泽认为,对个人成员权利的解释是所有正义理论的出发点,没有成员资格的人就如同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没有资格享受各种权利,只有享有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机会在社会中享受政治和经济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市场本应该是最为自由的场所,市场对包括无成员资格的人在内的所有人都是开放的,所有人都可以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物品的交换,但是没有成员资格的人在市场中的活动往往不受保护,其利益相较于拥有成员资格的人来说受损的可能性大大提升。市场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在沃尔泽看来,成员资格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作为政治社群的成员,我们能够相互获得社群提供的福利和安全等利益。这也是我们组成和维持社群的原因。倘若我们不在社群成员和非社群成员中做出明确的区分,那么社群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如果本该社群成员拥有的资格,他人也能够拥有,那么这个社群就难以吸纳真正对其忠实的成员来推动这个社群的进步。

本文节选自《政治通鉴》第二卷。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图片

文字编辑:贾珅炜

技术编辑:曹政杰

责任编辑:孙宏哲

友情推荐:

政治学基础研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