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拍卖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财产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与需要的基本材料,适用于线上和线下拍卖。非法人组织参照本规程执行。 破产财产拍卖活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SB/T 10641 拍卖术语 SB/T 10692 拍卖师操作规范 GB/T 32674 网络拍卖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的程序。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本规程所规范的破产程序包括自破产申请开始至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完成的全过程。 3.2 破产财产 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管理人委托处置的属于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股权、应收账款、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破产财产在本规程中均称为标的/标的资产。 4 基本原则 4.1 破产财产拍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2 破产财产委托标的快速变现,实现价值最大化。 4.3 整体拍卖破产财产的,流拍后可以根据资产属性将财产分成若干个标的(资产包)进行拍卖;也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购买条件,将整体财产和分散标的(资产包)同时拍卖。 5 拍卖委托 在破产案件中,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即委托人。 5.1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出具的文件: 5.1.1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及指定管理人的司法文书; 5.1.2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同意相应财产进行拍卖处置的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作为附件的财产处置方案;或人民法院同意相关财产处置方案的法律文书; 5.1.3 资产评估报告等定价参考文件; 5.1.4 查明并以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明示拍卖财产的权属、性质和用途、权利负担、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等影响委托标的价值的情况; 5.1.5 告知标的已知的来源及瑕疵的书面文件。 5.2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拍卖标的。 5.3 委托拍卖合同 5.3.1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参见附录A),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拍卖标的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及瑕疵表述; ——采取的拍卖方式;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的时间、方式;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 拍卖会资料 6.1 拍卖会资料的编制 拍卖人应根据标的情况编制相应的拍卖会资料。 6.2 拍卖会资料的内容 拍卖会资料应完整,包括以下内容: ——拍卖标的目录; 注:目录内容宜包括标的位置、数量、规格等。 ——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 ——拍卖会的时间、地点;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人联络方式等。 7 拍卖会前期准备 7.1 标的需要特殊审批的,拍卖人应敦促委托人完善相关手续。 7.2 拍卖人应在发布公告之前给委托方报送方案。 7.3 拍卖人应提前确定拍卖会相关事宜,包括: ——实施方案; ——日程安排; ——岗位设置; ——人员分工; ——其他事项。 8 拍卖公告 8.1 公告的发布 现场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网络拍卖的,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公告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上发布。 8.2 公告的内容 拍卖公告应客观、真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处置的财产的范围; ——采取的拍卖方式; ——拟拍卖时间、地点,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竞买人条件及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 ——拍卖生效前后的附随条件; ——风险提示及其他公告内容。 9 标的展示 9.1 拍卖人应于拍卖前公开展示标的,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 9.2 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9.3 向竞买人介绍标的情况、解答疑问。 9.4 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 拍卖人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拍卖的,应在开展拍卖活动的互联网平台展示每个拍卖标的信息并在拍卖标的对应页面展示拍卖公告、拍卖规则。 10 竞买登记 10.1 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应提供身份证明。 10.2 竞买人应按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 10.3 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署竞买协议,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协议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C。 10.4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但涉及的下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竞买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财产: (一)人民法院; (二)管理人;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 (四)网络拍卖平台及其工作人员; (五)对企业破产负有管理责任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为法律禁止的人员。 10.5 对于拍卖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向拍卖人提供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并办理有关竞买手续参与竞买。 10.6 拍卖人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按照拍卖人合作的互联网平台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开立网络竞拍账户。 11 拍卖会 11.1 拍卖的形式 拍卖会可采取现场或网络的形式。拍卖活动应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11.1.1 现场拍卖 ——现场拍卖会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参见SB/T7692拍卖师操作规范。 ——拍卖标的竞拍过程中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进行特别提示,并确认优先购买权人。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口头报价均可。 ——落槌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笔录》。 ——对于竞买人不能到场亲自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应授权他人代为竞买,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11.1.2 网络拍卖 ——竞买人通过网络系统阅读《拍卖公告》,并自行对拍卖标的进行踏勘。 ——竞买人通过网络系统参与竞买,应通过网络竞买人身份确认,取得竞买资格后进行竞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可通过互联网线上系统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并按《拍卖公告》约定期限支付成交价款和佣金。与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11.2 拍卖人应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明确人员分工。 11.3 拍卖开始前,拍卖人应告知竞买人拍卖注意事项,这些注意事项应是: ——有无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拍卖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及处理措施; ——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会资料的勘误; ——可能影响竞买人竞买的其他事项。 11.4 拍卖人在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师、记录人、买受人应当场在拍卖笔录上签名。拍卖笔录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D。 11.5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E。 12 结算 12.1 买受人结算 买受人应及时向拍卖人支付有关款项,包括: ——拍卖成交价款; ——拍卖酬金; ——约定的其他费用; ——代扣代缴的税费。 12.2 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按约定进行结算,内容包括: ——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其他费用; ——委托人支付应由其缴纳的代扣代缴的税费。 13 工作完成 13.1 标的移交 13.1.1 委托人在收到拍卖成交价款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 13.1.2 委托人和买受人应签署拍卖标的移交完结手续。 14 档案 14.1 档案资料 拍卖人应保管拍卖档案资料,内容包括: ——拍卖结案报告书或拍卖情况报告书(流拍); ——委托拍卖合同、标的保留价信函、委托人的有关资料、证照复印件等; ——拍卖公告(网络发布的提供网页截图); ——拍卖标的资料; ——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竞买登记文件; ——拍卖规则、竞买须知、重要说明等; ——拍卖笔录; ——成交确认书; ——拍卖标的移交的有关资料; ——拍卖未成交、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有关资料; ——拍卖人、拍卖师资质证明资料; ——拍卖会影像资料。 ——拍卖人应当将纸质(电子)档案报送委托人存档。 14.2 档案管理 14.2.1 管理方式 拍卖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档案管理方式,但不应混用: ——以拍卖会为单元将上述档案内容资料整理存档。 ——以档案的各项内容为单元,按照年度或月度分类存档。 14.2.2 管理要求 拍卖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 ——指定专人管理; ——建立检索系统。 ——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 | 刘念 殷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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