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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智文苑】财富传承与管理之信托的基本知识(一)

 gzdoujj 2022-09-17 发布于广东

编者按

聊起信托,许多人脑海中浮现的是超级富豪家族,总带着那么一些神秘感,离我们普通人的生活非常之遥远。而我身边许多高净值人士,也自认为信托与他们没有什么关联,只有成为超级富豪才能有资格设立信托。其实,在西方国家,信托并非一件非常高大上的事情,西方国家对信托的设置没有金额的限制,普通中产也可以做信托,设立信托的行为也已非常普及。

如此,便回归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什么是信托?为什么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信托存在如此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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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

所谓信托,顾名思义,因信任而托付。信托类似于日常中的委托行为,但与日常委托行为不同的地方在于,日常的委托行为往往对应的是委托人将财产和事务交付给受托人处理,其交付的财产和事务一直由委托人所有,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在信托制度下,委托人的财产在法律上转移给受托人,不再从属于委托人。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在信托的实际操作中,涉及的基本人员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设立信托之前财产的所有权人,一般是父母;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机构,而受益人一般是委托人的近亲属,绝大部分为委托人的子女或孙子女等。下图为日常委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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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信托具有隔离功能?

信托的隔离功能来源于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的财产,在所有权的权属上完全独立,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债权追索。

《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人的财产一旦交付给受托人,该财产则成为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委托人在信托成立的同时,即与信托财产脱离关系,不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和受益人财产而言,亦具有独立性,受托人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仅对其负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义务,受益人亦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仅享有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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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情况下,

 如何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信托在其本质上只是一个法律工具,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法律上持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命令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在整个信托的运作过程中,最终是为了受益人的长远利益而运作。

由于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且由受托人负责管理和分配。为保障受托人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履行其受托义务,委托人可以随时监督受托人的工作。《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另外,委托人也可以在信托中设置监察人(也称保护人),监察人的作用主要在于监督受托人是否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并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执行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安排和处置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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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中的作用

设置信托,其最根本、最关键的作用在于隔离,而也正基于隔离这个最为核心和基本的功能,委托人在设置信托后实现其财产的安全性,并通过受托人管理与运作,实现财富的增值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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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作用:合法的信托财产不受债权人追索

如委托人a在其事业较好的时候,建立了信托并装入1000万的资产,而后,委托人a的事业出现滑坡,其对外发生了3000万的负债,委托人自身财产只有2000万,委托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负债。

由于信托设置在债务发生之前,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不会被法院查封或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可以依照委托人的意愿继续运作,信托财产可依然根据委托人意愿分配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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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作用:合法的信托财产不因婚姻问题受到减损

在许多高净值家庭中,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一次性付款)、赠予现金等,以为只要在婚前赠与,便可以保证是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但是现实中,许多子女在结婚后,可能将个人名下房产赠予给另一半,而现金则更容易因为婚后共同使用、支出等出现混同,或被另一半有意识的索取、刻意的花销而减损。但如果父母将房产、现金等放在信托之下,则可保障这部分财产的安全性。

如:父母a将房产放在信托下,受益人为其子女b,子女b成年后与c结婚。

则只要父母a在信托协议中明确,该房产赠与给子女b,但子女b未经父母a的许可,或在多长时间内,不得将房产赠与或出售。则子女b无法私下瞒着父母a将该房产赠与给c,即便最后c与b离婚,c也无法获得该房产的任何权益。

如以上信托财产改为现金1000万,父母a在信托协议中规定子女b每年只能使用50万,则子女b无法擅自挪用该款项给c,更不会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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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分配作用:依照灵活的分配方式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在委托人设置信托的同时,委托人可将其意愿通过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通过提出一定的要求将财产分配给受益人,最终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如:委托人(父母)可设置教育奖金,在受益人(子女)达到其所设定的目标时,领取一定的奖金,如入读某名牌大学,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金。

委托人担忧子女没有基本的生存能力,且不具备良好的自控力,担心一旦全部财产传承给子女,被子女随意挥霍或被其他人骗取,可以通过信托,由信托机构每个月分配一定金额给子女,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

委托人担心子女争产,可设置信托,在信托中明确给各子女的财产及分配,由信托机构代为执行,避免子女为争夺更多的资产而进行无休止的诉讼或抢夺,导致家族成员情感疏离。

委托人运作家族企业,担心分给不同子女后股权被分散,最终导致家族的运作难以统一,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置股权信托,股权在信托中给不同的子女,而统一由家族委员会或指定人员进行投票,股票对应的分红由信托机构代为分配给各子女。

以上仅为信托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现实中,不同的委托人有各自不同的需求,信托机构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设置不同的法律条款,最终形成完整的协议,通过执行协议的方式,使委托人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和切实执行。

结 语

在中国,信托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将继续探讨:为什么中国的信托服务成本更高?中国的信托是否具有稳固的隔离作用,其有无可能被穿刺?

*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国智法苑」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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