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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之家

 随手一阅 2022-09-18 发布于浙江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虽然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不因此免除当事人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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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亦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农民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应当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本案中,尽管行政机关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通过行政程序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但并不因此免除郑德辉对案涉房屋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经审查,案涉房屋于2006年修建,郑德辉并未取得相应建房审批手续,亦未提供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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