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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殴打成轻微伤,派出所说了,他全责,全程未还手,对方想私了,要他15000多吗?

 等你在雨中tbv9 2022-09-18 发布于上海

根据我的法律认知,可以这么回答你:

你被人殴打成轻微伤,他全责,一般涉及的处罚有2种:

第一,行政拘留。

因为你鉴定成了轻微伤,如果没有其他犯罪情节的话,上升不到刑事处罚。

这时候你去派出所,民警肯定会进行调解,他赔点钱,你呢由于轻微伤,也没太大伤害,可以言和。这种情况是最好的。

但是对方死抠门,打了你还想占便宜,你也就成全他算了,干脆给他免单,你死不调解。让他去派出所拘留几天,挨个行政处罚算了。

而调解成功的话,对方只要出点钱,啥处罚也不会有,这事就当没发生过,对你们双方没啥影响。

第二,寻衅滋事罪等着他。

先给你看刑法规定,《刑法》第293条节选: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我国刑事犯罪中,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犯罪了,基础量刑是5年以下,比故意伤害罪还严重,但比故意伤害罪更容易入刑。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第1条有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同时该司法解释说,寻衅滋事“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8条则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已知,你被人殴打,派出所认定对方全责,你未还手,鉴定是轻微伤。

两个人轻微伤就是“情节恶劣”,那么你一个人轻微伤总不至于是“情节轻微”吧?(就算轻微,也可能被判有罪,只是免于处罚,但案底还是有的)

既然对方能打你,肯定是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吧?那么说他寻衅滋事不冤枉吧?

再说,现在法院立案是登记制,只要符合立案标准,就可以进入立案程序,而只要进入立案程序,这个流程就会一直进行下去,直到有结论。

而且要告诉对方,告他寻衅滋事属于公诉案件,撤诉不了,除非检察院不起诉。

呵,这时候15000想打发你?你是叫花子吗?你就咬定要去立案,咬定不签谅解书,我想正常情况下,慌的人绝对不是你,毕竟谁愿意给自己留案底呢?

但我也要严重提醒你,自己千万千万别傻乎乎给出价格,不然极有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

我就告诉你,任对方怎么说,只要他出价没到你心理价位,你就说,“我要的不是钱,我是要找法院讨说法,伸张正义。”不给对方留一点把柄。

切记切记,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对任何人都不要提自己的心理价位,一提你就输了。但只要对方给到位了,也不必穷追猛打,咱见好就收,告诉他,“冤家宜解不宜结,既然你说了这么多次,我也不去告你了,去签个调解书算了,以后你好自为之”,姿态这一块,必须拿捏得死死的。

我想,一个人只要还想正常生活,不至于在自己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跟你死硬到底。现实中这套流程走下来,没几个人扛得住,小伙子,恭喜发点小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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