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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偷税的法律责任

 潇洒叔 2022-09-19 发布于上海

导语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偷税与逃税的区别》、《偷税与未申报纳税的区别》、《偷税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区别》、《未开发票就代表偷税吗?》、《白条顶票就代表偷税吗?》、《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否构成偷税?》、《偷税与欠税的区别》、《偷税与逃避追缴欠税的区别》、《偷税与漏税的区别》,本文为偷税系列第十篇。最近,在办理明星、网红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多次提到要处理协助偷税的相关机构、经纪人等。那些协助偷税的人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本文中笔者做个详细的解答。

作者:刘世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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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摘要:

对于协助偷税行为,如情节轻微,仅构成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被定为逃税罪的从犯或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如构成逃税罪从犯,在主犯的量刑幅度基础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构成单位犯逃税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文


01

协助偷税的定义


对于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税收行政领域,并无主犯从犯的概念,因此协助偷税单独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协助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协助偷税,是指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

02

税法上协助偷税与偷税的区别


两者主要的差别在于主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一)主体差异
偷税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主体均不适用。
协助偷税的主体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二)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而对于协助偷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即对于偷税,必须罚款;对于协助偷税,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而协助偷税行为则后果没这么严重。

03

刑法上协助偷税与偷税的区别


在刑法领域,存在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共同犯罪的后果,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领域,也存在单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犯罪的后果,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在刑法领域,协助偷税可能被定为逃税罪的从犯或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分析如下:
(一)逃税罪的从犯
对于协助个人纳税人逃税的个人,或单位纳税人逃税中起协助作用的非本单位人员,属于逃税罪从犯。
对于从犯,在主犯的量刑幅度基础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对于逃税罪的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总结 ★


综上所述,对于协助偷税行为,如情节轻微,仅构成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被定为逃税罪的从犯或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如构成逃税罪从犯,在主犯的量刑幅度基础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构成单位犯逃税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专业律师,擅长股权、房产业务,致力于处理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房产纠纷、租赁纠纷等业务。刘律师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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