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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内受伤,法院判养老院不赔偿

 常青法苑 2022-09-20 发布于北京

【导语】老人在养老院内受伤的案件,多半会被判定养老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这个案件却判定驳回家属全部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李某母亲与A养老院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李某母亲为自理老人,养老院为李某母亲提供居住、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每月收取服务费7800元。如老人在入住期间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养老院应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同时有权联系急救车辆。并及时通知李某”

2020年5月3日早上7:05,李某母亲在起床时不慎摔伤,养老院的员工7:10发现后电话告知李某。李某8:30赶到养老院时见母亲意识清醒,遂未拨打急救电话。10:30李某送母亲到骨科医院检查,确诊为小腿骨折。回家后,李某母亲突感胸闷,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李某认为母亲死亡系养老院未尽照顾义务,违反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养老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养老院已配置床档等设备,李某母亲起床时不慎摔倒,养老院工作人员及时将其扶起并予以救治,及时通知家属李某,养老院行为符合《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李某到达养老院时发现母亲意识清楚才未拨打急救电话,且根据医院检查报告显示李某母亲仅为骨折。后再次送往医院,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可见,李某母亲主要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因此对于李某主张养老院未及时送医致其母亲死亡存在违约情形,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后死亡事故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老年人生理机能的退化,导致体质健康极其脆弱以及智力精神方面的变化,由于其自身的这些特点,极容易引起自伤和死亡的发生。如发生人身损害的纠纷,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的大小、后果的轻重具体判令。本着对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院有可能会在责任上强调养老机构的责任。而本案养老院之所以被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做对了以下几件事情。

一是签订合同,且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在纠纷出现时才有对照的标准。实践中,养老院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但合同中很多条款约定不明。很多养老院认为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就踏实了,殊不知很多格式条款均是无效条款,不仅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反倒给公司增加风险。因此一份公平有效的《服务合同》非常必要。

二是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执行。本案A养老院“安装床栏”“迅速处理”“马上通知家属”等行为符合合同条款,这也是法院为何认定A养老院不存在违约的原因。在拟定服务内容时,建议养老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拟定,能实际履行的可以写在合同中,但履行困难或超出自身能力的建议不列在合同中,否则易被诉违约。

三是及时保留和收集证据为证明事件发生前后老人身体状态,养老院及时收集老人体检报告、证人证言、视频录像、亲属探视登记、现场照片等,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养老院按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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