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年度观察报告(2021) 司法实践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多另辟蹊径,通过变更、追加其他被执行人,实现债务清偿率提升。此类纠纷,以追加公司股东及其连带责任主体最为典型、最为复杂。有鉴于此,我们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关于“瑕疵出资”、第十八条关于“抽逃出资”、第十九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区分公司股东及其连带责任主体的不同身份,尝试建构一个体系周全的公司股东及相关责任主体追加处理逻辑。本报告共分为五个部分:大数据分析与裁判逻辑概述、共性问题分析、追加瑕疵出资股东的实践观察、追加抽逃出资股东的实践观察、股权转让情形下追加被执行人的实践观察等。本期推送第一、第二部分。 二、裁判思路概述 三、申请执行人是否需具备信赖利益 注释: [1] 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999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953号案等。 [2]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967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861号案等。 [3] 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10436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4284号案等。 [4]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255号案等。 [5] 参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终2337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54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734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875号、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民终932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2民初5608号案等。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61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6540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3682号案等。此外,《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八条亦采此观点,“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或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一百条之规定以该债权抵销相应的瑕疵出资。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2)公司债权人已经提起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的。” [7] 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999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751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759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593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5918号案等。 [8] 参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2671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1124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212号案等。 [9] 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953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096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8024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5840号、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2646号案等。 [10]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5840号、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26民终440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377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3259号、贵州省毕节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5民终4068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7294号案等。 [11] 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071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4343号、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3051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912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1930号案等。 [12] 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096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终2162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0959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3784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4397号案等。 [13] 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405号、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060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0807号案等。 [14] 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716号案等。 [15] 参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198号、湖南省娄底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3民终804号、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5991号案等。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17] 参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26民终198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1)鄂0281民初3318号案等。 [18]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57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460号案等。 [19] 参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民初7493号案等。 [20] 参见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民初796号案等。 [21] 参见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民初1226号案等。 [2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4]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96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42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063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405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751号案等。 [25] 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716号案等。 [26] 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861号、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264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9121号、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2257号案等。 [27]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2341号、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2)黔0382民初1004号案等。 [28] 参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2460号、山东省德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民终2780号、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民初328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37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5902号案等。 [29]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460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民初1125号案等。 [30]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5785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2341号案等。 [31] 参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民终1552号案等。 [32] 参见郗伟明:《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之反思——兼论对不诚信认缴出资行为的可行规制》,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3期,第85页。 [33] 参见蒋大兴:《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载《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第106页。 [34] 参见郗伟明:《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之反思——兼论对不诚信认缴出资行为的可行规制》,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3期,第89页。 [35] 参见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第51页。 [36] 参见荆媛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限制》,载《人民司法》年2020第8期,第10页。 [37] 参见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23页。 [38] 参见刘旭峰、辛崇增:《执行程序不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29期,第108页。 [39] 参见陈润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请求权基础之检讨》,载《高杉LEGAL》21年208月5日。 [40] 参见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民初260号案等。 [41] 参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初57号、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435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3230号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334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2民终307号、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3708号案等。 [42] 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9778号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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