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次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51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公司意志代表权由法定代表人行使,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登记为准。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准许。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法院“可以准许”的标准,加之,公司控制权争夺原因,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时,由谁代表公司容易产生争议。由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变化,应遵循公司内部自治原则,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意志代表人,登记未变更,不影响公司新选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职权,因此,在发生“人人冲突”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但是,在涉及第三方的外部纠纷中,当双方对诉讼中公司意志代表权发生争议时,应以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准。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漳州万嘉现代城”工程项目于2009年6月8日开工建设,开发商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头公司),施工单位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集团)。2015年4月1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周某华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协调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漳州市住建局等单位、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施工方代表林某平等人参加会议。相关的《关于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载明:因拖欠投资方工程款等问题,项目开发商把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证件抵押给施工单位;鉴于开发商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证件掌握在施工单位手中已成为客观事实,市工商局在开发商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等问题上暂时不予办理,市公安局在开发商申请公章变更问题上严格审查、不予办理;施工单位应消除后续投资疑虑,继续推进后续工程建设,力争早日竣工交房,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浦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恒晟集团立即归还浦头公司的公章、财务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未 完 待 续 (编辑:朱校对:杨 爱) (编辑:朱雪萍;校对:杨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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