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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指定管辖案件政务处分权归属

 言纪随 2022-09-28 发布于云南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判断题

监察指定管辖改变的仅是案件立案调查管辖权,而不是政务处分决定权。(     )

02

答案

正确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本条是关于指定管辖案件政务处分权归属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指定管辖改变的仅是案件立案调查管辖权,而不是政务处分决定权。这里规定了调查权和政务处分权分别由不同监察机关行使的情况。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案件的调查。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 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一方面,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管辖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比如,省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本省内的某个市级监察委员会管辖。另一方面,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比如,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由于各种原因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该监察机关将该监察事项交由其他监察机关办理,以保证监察事项能够得 到正确、及时处理。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可以行使调查权,依法采取《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本条明确了指定管辖案件的调查权在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

二是指定管辖案件的处置。本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明确了作出政务处分的前提是有管理权限。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不同层级的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能否直接给予被调查的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要看该公职人员是否是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如果是本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则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如果不是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则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当然,考虑到被指定管辖的下级监察机关负责案件调查工作,对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悔改态度等情况比较了解,实践中,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下级监察机关办理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送上级监察机关。对案件涉及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本条规定,指定管辖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但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不能交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本章重点是规定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程序,未涉及任免机关、单位处分程序的内容。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均负有法定职责,政务处分与处分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共同服务于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二者目标一致、功能互补。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在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时,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积极沟通协调,确保政务处分与处分既各得其所又协调有序。实践中,下级监察机关 根据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 一般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若由该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更为适当的,经沟通可以交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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