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要求组建业委会来维护和行使自身的权利,街道办和物业应该给予配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了解、掌握。 例如: 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益都归业主所有。一般小区收益大多都是以下这些项目: 1. 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 2. 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 小区公共区域租赁的摊位收益; 4. 利用公共配套场地收益;例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 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屋顶基站场地租赁费; 6. 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 小区快递柜的场地租赁费用; 8. 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9. 物业管理用房收益等。 但上述权利的行使 单单只靠业主一个人的力量 是完全做不到的, 所以, 业主只能通过组建业委会之后, 靠业委会来最大限度地 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 业委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 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主编:王梦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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