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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个太监,我要离婚!”1912年冬,妓女程月贞起诉太监张静轩

 渐华 2022-10-02 发布于山东
“他是个太监,我要离婚!”1912年冬,妓女程月贞起诉太监张静轩,但是审判庭却说:你知道他是太监超过一年了,理由不成立,不予离婚。

而程月贞请的是“天字第一号律师”——曹汝霖,众人都想看看,这个大律师怎么打这场官司。

清末民初,太监与妓女结婚并不出奇,太监虽然身体残缺,但对异性的向往仍心有余悸。虽然宫廷管理较严,依然存在太监与宫女“对食”和“菜户”的关系,类似民间婚姻的现象。

所谓的“对食”,是指太监与宫女临时性,不稳定的结合,类似民间的“打伙计”,”“对食”也可指宫女与宫女之间的依存方式。

而,“菜户”是特指太监与宫女之间“准夫妻”的关系。按字面理解,是一户人家,但是吃素不吃腥。

话说太监张静轩在宫中捞了不少钱,出宫后在东单牌楼购置房产,在王府井的东安市场投资了个球场,摇身一变成了一名商人。

为了活得像个正常人,张静轩在妓院挑选了一名妓女,花钱为她赎身,还找“媒人”提亲,正儿八经地摆了宴席,算是明媒正娶成婚了。

谁知几个月后,张静轩发现妻子拿不出手,于是便把她赶回老家,没有离婚,就这么单着过。然而,狗改不了吃屎的毛病。

张静轩再一次“明媒正娶”地把昔日的苏州名妓程月贞娶回家。

程月贞因年老色衰,为了生计来到北京,原以为嫁给张静轩后,可以告别红尘,过上平凡的生活。不料,进门头一天发现被骗,所谓的名门正娶都是假摆设,她只不过是张静轩的妾。

经过思量,程月贞也接受现实,毕竟比在烟火场所好多了。

然而,事与愿违。

张静轩的太监人生使他不仅生理残缺,心理也变得扭曲。他对程月贞稍不顺心便拳打脚踢,摆足了大老爷的派头,十足的虐待狂。

程月贞懊悔不已,萌生逃离苦海的想法。就在此时,她听闻民国政府有法律规定,允许离婚,于是就生出了摆脱婚姻的念头。

一天,程月贞趁张静轩不在家便离家出走了。她先是找到民国响当当的律师曹汝霖,花高价请他为自己的离婚案做律师。

曹汝霖24岁时留学东京法学院,在那里学习法律,回国后任外务部大臣。

1912年,他觉察自己的仕途已经到头,于是就从政府高官下来,从事了律师行业。

由于曹汝霖的律师证书是民国第1号,于是有了“天字第一号律师”之称。

经过程月贞再三央求,曹汝霖接受了她的案件,于是就有了开篇的场景。

开庭当天,程月贞根据曹汝霖起草的诉状提出离婚理由:

1、被告是太监;

2、被告已有妻室,有重婚的嫌疑;

3、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

不料,程月贞庭审表述后,法官随即宣讲,按照民国法律规定,“配偶者知离婚原因逾一年者,不得起诉。”

言下之意是,程月贞知道张静轩是太监以及有原配已经超过一年,因此第一,二条理由不成立。而遭受虐待需要提交证据。

法官的一席话,无疑把离婚的路给堵死了。眼见案件败局既成事实,该如何是好?

而后由张静轩陈述,他说:“我不反对离婚,但要求把当时赎身的三百元大洋返还,同时,程月贞带走的财产也要返还。”

张静轩话音刚落,曹汝霖立刻发现了转机,他说:“按照律法,即便是清政府还是当今民国,都禁止贩卖人口,“赎身钱”是不合法的,不予以支持;至于带走的财物,大部分是本人的衣物和随身用品,要求归还,也不合法理。”

张静轩见此,立刻改口,说是300元不是“赎身钱”,是帮程月贞还债,并拿出字据。

面对字据,曹汝霖不慌不忙,他说到:“婚前有特定契约的按契约执行。否则债权债务的主体合并之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时,张静轩自觉吃亏马上改口,连忙说到:“如果不返还银元和带走的财产,我不离婚。”

曹汝霖进一步表明,离婚涉及人身,属于公家管理的事范畴,欠债涉及财产,属于私人之间的事,公私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因为钱财问题约束离婚自由,与法理大相径庭。

张静轩视公堂为谈判桌,随心所欲改变诉求的荒唐举动,让法官改变了看法。

在曹汝霖的据理力争下,京师审判厅接纳了曹汝霖的意见,并做出了判决:

1、同意双方离婚;

2、赎身款被认定是张太监自愿行为,“不予返还”;

3、程月贞留下自己的随身物品,其余的返还张静轩。

就这样,这场轰动一时的“太监与妓女的离婚案”画上了句号。然而,它在历史的长河中带来不一样的意义。

中国5000年的封建社会,女性地位极其卑微,妓女更是无奈的受害者。在只有“休妻”的历代思想下,民国初期建立的法律章程,让离婚自由,打破旧制度对婚姻的束缚,无疑是前所未有的创举。

这场由妓女提出离婚,并公开审判的方式,是一次开天辟地的法律进程。具有改变法律生态,划时代的意义。

不可否认,打赢这场离婚官司,也是曹汝霖人生轨迹中的一个高光时刻。

资料来源:民国大律师

作者:芸菲

编辑: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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