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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税局官方解答餐饮行业增值税7个热点问题

 刘刘4615 2022-10-03 发布于北京

思迈特论坛 2022-10-03 00:00 发表于辽宁

&

主  题

餐饮行业增值税问题

来  源

北京石景山税务

北京石景山税务: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爱美食的小景平日也少不了打卡探店。在品尝美食的过程中,小景发现很多餐饮行业的朋友对一些涉税问题不太清楚。因此,本期小景就针对餐饮行业增值税常见问题做一下归纳梳理,一起来学习吧~

Q

1.餐饮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A

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Q

2.餐饮行业纳税人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顾客的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A

答: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Q

3.餐饮行业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A

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Q

4.餐饮行业纳税人因连锁加盟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A

答: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该项收入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

Q

5.餐饮行业纳税人还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吗?

A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Q

6.餐饮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吗?

A

答:自2022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五条

Q

7.因突发疫情造成餐饮企业食材等存货发生霉烂变质,已抵扣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A

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突发疫情造成餐饮企业食材等存货发生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形,已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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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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