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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虚假维保,电梯公司被罚!

 阿福根 2022-10-06 发布于上海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夯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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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128 号上海颖创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设备代码为31103101172016090112 和31303101172014050001的两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记录记载维保时间为6 月29 日,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维保人员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2022年7月14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证: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7月22日,主要从事电梯、行车的安装、保养、维修,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地暖通建设工程施工,从事制冷科技、电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起重盘路的销售。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与上海颖创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对电梯品牌规格型号为SJ-Victor 和SJ-Victor-MRLIII 两台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维保微信小程序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11:40 至12:40 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登记。通过视频监控查看显示,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上述时间段未对底坑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要求对上海颖创木业有限公司两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开展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涉及电梯数量2台,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重新对电梯未保养项目进行维护保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保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外,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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