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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抓贼,开车100码撞向前方摩托车

 红蓝白郁金香 2022-10-06 发布于广东

2014年7月7日,惠州男子温演森开着小车以100公里的时速撞向前方的摩托车,成为了抓贼的英雄。不料两天后却被警方抓了起来,坐上了被告席,原因就是女嫌疑人张某突然死了。


2015年4月2日,本案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张某的老公傅某及其代理律师作为受害方出庭应诉。

 
被告人温演森坚称:他是好心抓贼,没想过会伤害张某,真没有想过要置她于死地。
 
而傅某则认为:如果当日不是温演森开车高速撞向他老婆,张某就不会死亡。

 
根据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称:2014年7月7日,张某入院治疗时医院初步检查为肺挫伤、全身多处组织挫伤。
 
惠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显示:张某在7月9日。死于肺功能衰竭。
 
因此死者家属认为前后不到55小时,张某就从一个健健康康的人发展到死亡,罪魁祸首就是被告人温演森。
 
对于张某为什么会在两天后死亡,温演森认为是因为家人强行转院造成的,怀疑张某出院后遭到了人为的二次伤害致死。
 
对此,死者家属方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当时医院方面诊断张某伤情危重,生还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他们才决定接张某回梅州老家安置生后事,否则派出所也不会批准有盗窃嫌疑的张某出院。

 
那么张某是不是温养生开车撞死人呢?
 
张某生前的主治医生做出正面回应,张某的病历记录显示:7月8日15:10,患者家属以住院照顾不方便为由,要求办理出院,转回老家医院继续治疗。医生予以劝阻无效,给予办理出院。
 
此外,病例还注明张某住院的时候状态良好、能说话、自主大小便等,并非张某家属所说的伤情严重,也并非他们的代理律师所讲的没有生还可能。
 
按照医院方面的说法:车祸发生后,张某被撞成肺挫伤,经鉴定为轻伤,其伤害程度远远不足以致死。
 
但死者家属认为:如果张某是轻伤的话,那么她为何会在55小时后从肺挫伤发展到肺衰竭死亡。
 
他们推测张某被撞时伤情是极其严重的,只是医生没有诊断出来而已。

 
围绕张某的死因,各方争论不休。
 
张某除了遭到汽车碰撞外,还存在家属强行转院的行为,使得她的死因变得扑朔迷离。
 
面对这样的情况,公诉人会怎样认定?
 
综合各方的意见,公诉人认为:在张某死亡的问题上,其家属不顾医生劝阻强行转院的行为,负有过错。此外张某虽不是温演森驾车撞死的,但温演森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其驾车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温演森辩称:2014年7月7日,嫌疑人钟某和张某盗走手机号。三名警察忙于录口供,不愿意去追,才自告奋勇驾车追贼。当车辆行驶到金城花园路段时,因为道路前方有一辆小汽车低速行驶,摩托车为了超车逃跑,跨越道路中心线逆行到对向车道。
 
他说当时只是想截停摩托车,追回失窃的手机,主观上没有要伤害摩托车上的人的故意。
 
对此,死者家属提出强烈质疑:根据警方出具的测速证明,温演森驾驶的汽车在撞倒摩托车时的速度,已经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他们有理由相信我,被告是蓄意撞人的。

 

针对温演森的辩解,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案发时的监控视频。
 
视频显示:温演森的确有踩刹车,不过是在撞人之后而不是撞人之前。撞向被害人的时候并没有刹车,直到摩托车被小汽车推行数米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刹车灯才亮,摩托车也并没有变道。钟某和张某瞬间被撞飞,然后在公路上翻滚了近10圈。才停了下来。
 
公诉人认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追踪嫌疑人,由于汽车和摩托车之间存在一个强势一个弱势的力量对比,温演森作为一名具有6年驾龄的司机,应该预见到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上摩托车会造成危害的结果。

 
温演森一再声称他是协助警方破案,事后惠城警方也给他出具了一份证明。他自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
 
对此公诉人提出反驳:见义勇为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对于两个仅仅是盗窃手机的犯罪嫌疑人,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手段来实现抓捕嫌疑人的目的,显然不是一个适当的方式。
 
考虑到被害人张某实施盗窃行为在先,对引发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诉人建议法庭对温衍生减轻处罚。

 
5月17日,惠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温演森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679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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