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濂 来源:原载《哲学研究》2009年12期 后收入周濂:《正义与幸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注释 [1]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彭刚译,第149-50页。下划线为本文作者所加,以下皆然。Right一词可翻译成“正当”或者“权利”,我认同甘阳先生在中文版序言中的观点(参见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11页),古典意义上的natural right应该翻译成自然正当,而现代意义上的natural right则翻译成自然权利。所有引文均将按此标准对译文稍作修改。 [2]色诺芬,《居鲁士的教育》,华夏出版社2007年,沈默译笺,第29-39页。译文根据原文稍作改动。 [3]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155页。 [4]同上,第150页。 [5]同上,第152页。 [6]同上,第155页。 [7]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商务印书馆2007,吴永泉译,第16-17页。 [8]布策提,《色诺芬的修辞术与《回忆苏格拉底》中的正义观》,刘小枫、陈少明主编,《色诺芬的品味》,华夏出版社2006,第126页 [9]色诺芬,《居鲁士的教育》,第30页。 [10]布策提,《色诺芬的修辞术与《回忆苏格拉底》中的正义观》第126-7页。 [11]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154-5页。 [12]同上,第156页。 [13]同上,第155页。 [14]同上,第156页。 [15]大卫·休谟,《道德原则研究》,商务印书馆2001,曾晓平译,第156页。 [16]同上,第156页。 [17]同上,第157页。 [18]这里或许隐含着直接效益主义与间接效益主义之争,但限于篇幅和主题,我们将不对此展开探讨。 [19]效益主义者对待权利的态度异常复杂,以休谟为例,虽然他反对自然权利说,但只是在起源的意义上不同意洛克等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显然接受权利概念在具体的政治安排和运行中的作用,参见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约翰·密尔对待权利的概念时也并非一味采取否定态度,具体论述可参见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liberty,and representativegovernment , J. M. Dent & Sons LTD.,1947. [20]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24-5. [21]罗尔斯虽然提到“自然权利”,却用了“如某些人所说”这样的字眼,这表明罗尔斯虽然把基本自由权作为正义第一原则,但并不依赖“自然权利”的路径来证成基本自由权的不可侵犯性,关于这一点限于篇幅我们不拟展开讨论。 [22]古希腊的荷赖三女神分别为正义女神、秩序女神以及和平女神,这似乎在暗示,惟当一个社会实现了正义,才会带来秩序与和平。 [23]Rawls,1999,p.50. [24]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彭怀栋译,第249页。 [25]罗尔斯指出自然法之不同于神圣法就在于,“神圣法是上帝之法的一部分,只能够通过启示获知。”而自然法却可以通过“我们理性的自然官能的使用从明显的一般事实和自然的设计中得出结论。”参见Rawls,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edited bySamuel Free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p.110. [26]Rawls,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p.110. [27]同上,pp.109-110. [28]卡尔·贝克尔,《论“独立宣言”》,第35页。 [29]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07页。 [30]同上,第208-209页。 [31]同上,第224页。 [32]洛克,《政府论》下篇,57节,商务印书馆2004,叶启芳、瞿菊农译,第35页。 [33]亚里士多德对于政治生活和哲学生活的区分早就有过深入的阐释,参见《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6,廖申白译,第307页。 [34]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李桂林等译,第92页。 [35]卡尔·贝克尔,《论“独立宣言”》,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彭刚译,第38页。 [36]同上,第38页。 [37]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128页。 [38]同上,第128页。 [39]参见Henrik Syse, “From Natural Law to Human Rights-Some Reflections onThomas Pogge and Global Justice”, in Real World Justice, edited by AndreasFollesdal & Thomas Pogge, Springer 2005, p.230. [40]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5,廖申白译,1099b30。 [41]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1999,pp.87-88。 [42]Bernard Williams, 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 ,p.5. [43]笛卡尔,《谈谈方法》,商务印书馆2006,王太庆译,第3页。 [44]霍布斯,《利维坦》,引言,第2-3页。 [45]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页。 [46]笛卡尔,《谈谈方法》,第3页。 [47]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黎思复,黎延弼译,杨昌裕校,第162页。 [48]昆廷·斯金纳,《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和修辞》,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王加丰,郑崧译,第5页。 [49]同上,第3页。 [50]转引自卡尔·贝克尔,《论“独立宣言”-政治思想史研究》,第27页。 [51]同上。另,哲学与科学之间的复杂关系非本文所能处理,就我有限的阅读经验,中文学界对此问题梳理的最为详细精准的当属陈嘉映的《哲学、科学、常识》。 [52]Bernard Williams在论及苏格拉底问题时特别指出,苏格拉底相信,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如“一个人应当如何生活”如果有答案,那它一定是读者认识到这是他自己给予自己的那个答案。参见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 p.2. [53]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p.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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