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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法治诠释

 CLib 2017-07-04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法治诠释

自由主义奠基者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曾在他的告别言说中提道:“自然把所有的人禁锢在此生就像禁锢在牢狱中,此生中有足够的法则和命令,但没有宁静与和平:双手疲于劳作,肩背遭受鞭挞,无人可免于艰辛或痛苦,即使那些勤奋工作的人也处在鞭影的笼罩之下。”{1}洛克的权利理论在他的早期自然法论集以及演说中早有展露。同样处于启蒙时代,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连同他的权利理论与霍布斯(Thomas Hobbs, 1588—1679)、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并不一致。自然状态前提预设的差别也表明,洛克在政治理论以及人权观念上具有不同于其他政治哲学家的开创性贡献。
  自然权利从洛克的自然状态衍生而来。洛克认为,人类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人类自然权利中的首要权利。洛克自然权利中财产权利的历史逻辑与现代演绎以及由此生发的法律权利的类型化分析代表了现代权利理论的发展轨迹。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风险社会下,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对于构建一种良善的治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权利的保障有赖于法治秩序的弥散机制{2}。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人与人之间按照理性共同生活并且“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威的人世间的共同长官”即为人类的自然状态。尽管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源于某种政治哲学的历史抽象与逻辑,但这并不妨碍洛克在自然状态预设上反对霍布斯。
  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3}。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既指前政治社会中人类的状态,同时也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抽象状态”含义,区分自然状态与非自然状态的界限在于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具有权威的共同裁判者”。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是完全自由与平等的状态,而非霍布斯所说弥漫着无限“恐惧”。在洛克和平的自然状态中,尽管和战争状态下一样没有人间裁判者,但人们拥有理性。人类可以通过自身的劳动将上帝赐予的共有物转变为自己的私产。
  可见,洛克和霍布斯的根本分别在于,洛克认为,勤劳和有理性的人(Industrious and Rational)可以在没有政治权力的状态下,独自通过其自由的劳动建立你的和我的区分,从而建立财产权{4}。
  洛克之所以要提出一种不同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主要由于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建构于自然状态理论之上。洛克的自然权利语境并非霍布斯所谓“恐惧”而是一个“有德性的时代”。权利对应于权力,自然权利则面对政治权力的侵蚀。因而,洛克试图将自然权利引入他自己构筑的自然状态语境,以此限制政治权力的膨胀并为其提供一种合法性基础。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主要以批判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他认为政治权力的正当性证明应当回到公民个人的自然权利来论证,而考证自然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无法脱离自然状态语境。因为,从历史维度看,洛克的公民社会以自然状态作为生存前提:政治社会之前,人类生活的环境就是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是洛克的现代“隐微术”[1]。“他是一个谨慎的作者。他作为一个谨慎的作者的名声广为人知这一事实表明他的谨慎是超出常人的,因此也许并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谨慎了。无论如何,那些注意到了洛克的谨小慎微的学者们,并不总是考虑到‘谨慎’一词标示着一系列的现象,而洛克的谨慎的唯一地道解释者乃是洛克本人。”{5}211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 1899—1973)将洛克的谨慎视为其“隐微术”的表现,他认为“洛克在他《基督教的合理性》的某些段落中,最充分地解释了他对于谨慎的看法。在谈到古代哲学家时,他说:‘人类中有理想和思想的部分……当他们追寻他的时候,他们发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不可见的神;然而,如果说他们承认他并且崇拜他的话,那也不过是在他们内心之中而已。他们将这一真理密藏在自己心中,从来不敢将它在人民中间传布’”{5}212。
  洛克所说的自然法中的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平等权指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自由权意味着人人可自由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生存权即生命权,人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全自身生命的权利;财产权则是洛克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洛克在《政府论》中专章论述了财产权的自然合理性。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重大和主要的目的便是保护他们的所有权”。财产权在洛克那里某种程度上比生存权和自由权更为重要。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对后来美国和法国的革命产生了巨大影响。洛克的自然权利为当时的北美殖民地提供了理论工具和思想武器。因而,洛克自然权利的许多原则都固化在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相应宪法之中。
  总之,洛克第一次在理论层面完成了对“天赋人权”的原则论证。洛克把自然法的内容概括为个体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有权根据自然法赋予的权力捍卫自身的权益。尽管弥尔顿(John Milton, 1608—1674)最早提出了“天赋人权”,但并没有系统加以论证。洛克在霍布斯的基础之上明确并且系统地确证了人的自然权利,将自然权利熔铸为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财产权: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
  霍布斯的自然权理论关注的是个体生命的保存,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作为他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内容,表征了洛克对于传统政治哲学的悖反。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将自然权利的理论融入到财产权的范畴之中,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的演化一目了然。
  西方的财产观念与政治哲学的传统一样,经由苏格拉底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以及托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思想家的发展直到格劳秀斯。在洛克之前,传统政治哲学认为私有财产并非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习俗的产物。在中世纪,财产观念与道德鄙夷紧密联系在一起,财产观念在神圣教会面前是一种沉沦的世俗之恶。洛克改变了西方这一传统,缓和了私有财产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6}。
  在《政府论》中洛克以一种接近于传统的观点论述财产权。“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是如何把世界上的东西给予亚当、给予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这都很明显,正如大卫王所说(《旧约》诗篇,第115篇,第16节),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7}洛克之所以提出一个传统的观点是为其反驳做铺垫。
  自然法把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同时自然法或上帝必须同时服从人类自我保存的绝对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点“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有的方式”。这种方式就个体的劳动,劳动实现了公有到私人所有的关键性转变,实现这一转变的前提之一便是个体对于自身身体的控制与支配权。洛克认为,人的身体是一个例外,通过人自身的劳作可以将人类共有的财富比如一开始为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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