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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收藏!自然人股东涉税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雨送黄昏xzj 2022-10-07 发布于四川

自然人股东涉税

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目录

一、 法律1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年修正)(节选)1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5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修正)20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修正)29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36

二、 行政法规41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 修订)41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修订)59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 修订)82

三、 公司自然人股东涉税相关司法解释89

 人民法关于审偷税抗刑事件具体用法律干问题解释89

四、 部门规章92

(一)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8 修订)92

(二)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98

五、 税收政策类文件102

(一) 企业注销指引(2021 修订)102

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110

 财政 税务 证监关于继续行沪港深港股票场交易联互通机制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财政部公告2019 年第 93 号)112

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113

 财政 税务 证监关于个人让全国小企业股转让系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 号)116

 税务总关于创投资企和天使投资个税收政有关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118

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122

 财政 国家务总 证监关于深港票市场易互联互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126

 税务总关于股激励和术入所得税管问题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129

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132

 税务总关于股奖励和增股个人所税征管题的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136

十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138

十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141

 财政 国家务总 证监关于上市司股息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144

 部、税总局、监会关继续施全国小企业份转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145

 税务总关于个非货币资产资有关人所得征管题的公告(2018 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148

十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150

 财政 国家务总 证监关于沪港票市场易互联互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152

 税务总关于个投资者购企股权后原盈余累转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3 号)155

 税务总关于个终止投经营回款项收个人得税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号)156

(二十一) 税务总局就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答问157

二十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国税发〔2011〕50 号)159

 财政 国家务总 证监关于个人让上市司限售股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164

十四 税务总关于进步加强收入个人所税征收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168

 财政 国家务总 证监关于个人让上市司限售股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173

二十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176

十七 税务总关于简判定中居民东控制国企业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 号)178

二十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179

十九 税务总关于个股权转过程取得违金收入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 号)180

 税务总关于企为股东人购汽车征个人所税的复(国税函〔2005〕364 号)181

十一 税务总关于纳人收回让的权征收人所得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 号)182

三十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183

十三 税务总关于以让股权义转房地产为征收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184

十四 税务总关于盈公积金增注资本征个人所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185

(三十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年修正)(节选)

2021 年 03 月 01 日施行)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

2015 年 04 月 24 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修正)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修正)

2019 年 01 月 01 日施行)

 略

二、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 修订)

           (2016 年 02 月 06 日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修订)

2019 年 04 月 23 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 修订)

2019 年 01 月 01 日施行)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涉税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 年 11 月 07 日施行)

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四、部门规章

(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8订)

2015 年 01 月 01 日施行)


(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5 年 02 月 01 日施行)

五、税收政策类文件

(一)企业注销指引(2021 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48 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21

2021 年 05 月 31 日发布)

告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值税。

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20211120231231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

2019 年 12 月 04 日发布)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9

520221231特此公告。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2019 年 01 月 10 日发布)

、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1039(证监会令第

10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3315570% 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5)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 3 年内不能变更。

30

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11 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

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 201931

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 号)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8111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01991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01991(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2009167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111行税收调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43

2018 年 07 月 30 日发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2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

(二(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 2

(四1212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 12 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 12 个月平均数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81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办理程序和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1)。

(二)个人所得税

1.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3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 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3 情况表》(3)。

(3) 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 天使投资个人

(1) 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415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

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 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 36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15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A 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 201871

2018112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20201871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公告规定继续办理抵扣。

特此公告。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018 年 05 月 14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224的,可以按照70%2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式处理:

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70%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300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60);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039

105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 12

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 1212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规定计算。

(四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871

2018112

2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201871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127

2016 年 11 月 05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20161252019124

(二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H 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HH20%的税率代扣个H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 对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陆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12

HH提供内陆企业投资者名册,H 股公司对内陆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 内陆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 H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以下简称深交所A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A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A(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

三、关于内陆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 A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内陆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四、关于内陆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A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六、本通知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执行。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2016 年 09 月 28 日发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 6均人数,按照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4615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151

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

(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4)。

(七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1691 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61

1831

执行的,可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

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5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2016 年 09 月 20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

(权)。

(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 630%。

(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1

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1

之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 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46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 12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 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三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3门共享。

六、本通知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611831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2015 年 11 月 16 日发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 1212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2015116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行。

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15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四、关于代扣代缴

(一字样。

(二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 15纳税。

201611特此公告。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2015116 号)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5101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24)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51015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6115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款。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611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 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 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一定数量的股份。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三)85

2012 年 11 月 16 日发布)

通知如下:

1

111150%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 11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5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201070定的限售股。

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各项工作。

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201311

201311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02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 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财税〔2015〕101 号)

2015 年 09 月 07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知如下:

1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11

11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15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 2015

9 月 8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 201598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本通知中原“第四条”已被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废止,故此处未摘录该条。

(十五)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1978

2019 年 07 月 12 日发布)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1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1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11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 1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5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 STAQ、NET(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各项工作。

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2019712024630

20197120246

30起计算。

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第四条废止。

特此公告。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2018 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0号)

2015 年 04 月 01 日施行)

为落实国务院第 83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规定,现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机关。

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67规定执行。

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 15

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的相关资料。

2015415

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 3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 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 15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201541

(十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

2015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得额。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5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 20154120154

1

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 5 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十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2014 年 10 月 31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策问题明确如下: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2014111720171116

(二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H 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HH20%的税率代扣个H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 对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陆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12

HH提供内陆企业投资者名册,H 股公司对内陆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 内陆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 H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以下简称上交所A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A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A(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关于内陆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 A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 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内陆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 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四、关于内陆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A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20141117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3

2013 年 05 月 07 日发布)

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1100%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 15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0

特此公告。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41

2011 年 07 月 25 日发布)

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特此公告。

(二十一)税务总局就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答问

2011 年 04 月 18 日发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 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施?有何成效?

者个人所得税征管,2010 年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从多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从 2010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

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推广应用个人12

二、问: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措施,创新管理方式。

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

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二是大力加强对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加强查账征收管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问:如何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是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

三是切实加强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四是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征管。

四、问:税务机关还将采取哪些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

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 号)

2011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5 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 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 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 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 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 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 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收。

(2) 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 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 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三、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票等激励所得。

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 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收情报交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加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

加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

12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

(二)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管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搞好专项检查。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进一步研究强化基础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征管手段、搞好税法宣传的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二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0〕70 号)

2010 年 11 月 10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 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

(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ETF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 ETF 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四)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

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按照财税[2009]167(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 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六项情形,如国家有权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 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

2010 年 05 月 31 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 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12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

(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 )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通知》(国税发[2007]38)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所得税。

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

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011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3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 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 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 15

交易记录。

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二十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

2009 年 04 月 30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12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 号)

2009 年 01 月 21 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明确如下: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

(二十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

20080610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二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 号)

2006091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地税发〔2006〕48)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 号)

(2005 年 04 月 22 日发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辽地税发〔2005〕19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本批复原“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1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故此处未摘录。

(三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 号)

2005012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地税发〔2004〕126)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

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

2003 年 07 月 11 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157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 12(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三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

200009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报〔2000〕32 )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 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三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

1998060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的请示199812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1997198精神, 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

(三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 号)

1998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 1997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

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

199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的通知》国税发〔1994〕89)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三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440 号)

1994 年 07 月 26 日发布)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628199463HB税发〔1993〕4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 BHB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执笔人:李科;复核人:贾远鸿、易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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