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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购入农产品的账务处理

 刘刘4615 2022-10-07 发布于北京
PART

01
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票

① 对方是一般纳税人。
② 对方开具的是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

进项税的抵扣原则: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额1万。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万元

PART

02
普通、小规模纳税人专票、简易计税票

进项税的抵扣原则:取得3%的专票或普票时,进项税抵扣金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额0.3万。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4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PART

03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

进项税抵扣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购进一批苹果用于生产苹果罐头,苹果从农民手中直接购得,开具了收购发票,总金额1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1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 万元

PART

04
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

进项税抵扣原则: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原来9%的抵扣基础上,加计抵扣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例4:(接案例3)A公司购买苹果后,制作苹果罐头,5月份全部领用,生产成为苹果罐头。(苹果罐头适用税率为13%)

领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9 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0.1万
贷:原材料 9.1 万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按9%抵扣进项税,不得加计抵扣。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入免税农产品,销售环节依然免税的不用计算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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