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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于哲律师 2022-10-10 发布于菲律宾

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有一段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描述,是这样说的:

“行政纠纷产生的背景十分复杂,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有自己的利益和人格,因此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域,行政纠纷都是难以避免的。同时解决特定历史时期高发、多发的行政纠纷综合病症,并没有单独的良药,必须依赖于一个系统的治疗方案,需要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也可称为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我是觉得,这段是写的特别客观,也特别具有启示价值。

我认为至少有两个启示:

第一个启示是,告诉当事人,行政纠纷产生的背景是复杂的,可能是一个“综合病症”。每一个行政案件,都没有表面上的那么简单,背后都有一段长长的故事。一个行政案件背后涉及民事纠纷、乃至刑事问题,都是很常见的事情。所以,虽是行政纠纷,但不能局限于行政法领域,要认识到行政纠纷的复杂性,充分考虑综合适用法律。

第二个启示是,解决行政纠纷要采取系统维权方案。当事人也要清楚,救济措施也要多元,不能局限于某一个救济途径,更不能自我限制在某一个法律领域,要采取相配套的维权措施。打出一套“组合拳”,可能会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

这是我从当事人维权的层面,所理解的“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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