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商业办公、产业园区等建筑都需要管理人对共有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聘请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是一种常态,可由业主自行委托或者开发商委托前期物业。 业主需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中心城市的物业管理费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特别是商业办公物业,一线城市商业办公物业费动辄二三十元每平方每月。 时常听到业主抱怨,支出的高额物业费和获得的物业服务根本不匹配,物业公司服务很差、但收取如此高昂的费用,能不能更换物业公司?本文拟以深圳市为例,对能否更换物业公司进行介绍。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前述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提前解聘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选择新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则是通过业主大会审议决定,而物业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不同,以下分情形讨论。 01 02 03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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