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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怎么写?

 苛求知识的人 2022-10-1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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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笔者就某二审改判案例写过《逾期借款利息需要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月分段计算吗?》一文,对二审改判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方式提出了质疑。

今日,又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检索。

发现类似问题在各地各级法院都大量存在,现仅举其中一例文书予以分析。

文书举例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飞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典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泛公司)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法(2022)最高法知民终1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10月12日公布

典泛公司的反诉请求之一是:请求判令飞购公司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24139.50元(以933528.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自2020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实际应计至货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飞购公司仍迟迟未付款,典泛公司主张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020)粤73知民初1672号
一审法院的判项之一为:飞购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典泛公司支付货款933528.76元及利息(以933528.7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飞购公司上诉最高法后,二审判决认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典泛公司在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多次向飞购公司申请对账并催告支付货款,但飞购公司一直未付款,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典泛公司主张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2022)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问题梳理

在这个案件中,一审判决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将典泛公司主张的利率4.35%(该利率不是LPR利率,笔者也不清楚该利率的来源),直接就变成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不知道一审法院这样操作的原因何在?

为此,笔者检索了相关规定。

其一,最高法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在关于借款合同部分明确: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法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请注意,以上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使用“同期”两个字。

而且,在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利率为标准;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当时”的LPR利率为标准。

但在上海、浙江、宁波等地方法院的意见中,情况有所不同。

其一,上海高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2019年12月10日)规定:

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其二,浙江高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2020年1月21日)规定:

一、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 项要素。合同对利率有明确约定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从约定; 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 年**月**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 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付”。

其三,宁波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破产庭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规定:

三、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如:利息以本金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三个法院都不约而同的在表述LPR利率时使用了“同期”这两个字——据说是参照了(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

该判决书的判项关于利息的表述方式为:

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
对照上述利率表述方式在2019年8月20日前后的变化,笔者分析认为,上述意见及最高法1549号判决书之所以会在LPR利率的表述方式中添加“同期”这两个字,原因在于计息期间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前后

也就是说,之后的LPR利率是根据之前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转化而来的,基于前后计算方式的同一性,故需要在LPR利率标准上加上“同期”两个字。


修改后的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经不再规定按照“同期同档次”利率计息了,而是明确规定了确定LPR利率的时间节点,即:违约行为发生之日或逾期还款之日。

并且也明确规定了LPR利率的档次,即:一年期LPR利率。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违约行为或逾期还款之日是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按照“同期同档次”利率计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再按照同期LPR利率计息

而应当以违约行为发生或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LPR利率作为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如果加上“同期”这两个字,无疑就改变了司法解释的原意。

就此问题,修改后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不应该有歧义。

几点建议

(一)诉状名称怎么写

诉状名称应为“民事诉状”或“民事起诉状”,而不能是“离婚诉状”或者其他什么稀奇古怪的名称。

要不然,怎么能体现出律师的专业水平呢,而且名称不规范也会导致诉状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无法识别归类。

诉状最好是一页,但如果确实需要一页以上的,建议在每页的最上方都能写上(打印)“民事诉状”几个字。

(二)当事人信息怎么写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原告”“被告”,而不是“原告人”“被告人”,虽然这样写的人不多,但时不常也还是有人分不清刑民的区别。

身份证号码当然要写,至于这个号码究竟叫什么,你可以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看一下,上面明明写的是“公民身份号码”,而不是“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

虽然大家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但律师讲究的是严谨!

比较重要的就是当事人的住址,因为这既关系到能否及时送达的问题,也关系到案件的管辖问题。

所以在书写诉状时应当同时写明当事人的户籍地址和实际住址、送达地址等,地址需要具体写到街道、小区、楼栋、单元及门户。

如果当事人自己搞不清楚对方地址,可以建议他/她自己去实地看一下,拍几张照片回来,本方当事人的地址也需要这样写,或者至少写在地址确认书里。

不要以律师的手机号码、送达地址代替当事人的地址,有些律师会刻意隐瞒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不写当事人的手机号码,我只能说,这样的律师太漏!

(三)诉讼请求怎么写

诉讼请求是需要由法官写在裁判文书里的,法官应该不会蠢到一字不错的照搬你的诉状吧。

所以,希望律师能够注意一下法官在裁判文书里是怎样书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把你写的诉讼请求与裁判文书对照一下。

任何一个老师如果反复给他的学生修改同样的一句话,确实是会令人崩溃的。

诉讼请求能格式化就尽量格式化,多余的字一概不要。

例如,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就可以这样写“请求依法判令XXX偿还借款XX元、利息XX元,本息合计XX元”,买卖合同可以写“请求依法判令XXX偿还货款XX元”。

另外,在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部分都不要用“原告”“被告”指代当事人,也不要用“原告+姓名”“被告+姓名”的格式指代当事人,直接使用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就可以了。

逾期利息可单列为一项诉讼请求,LPR利率的表述方式请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原文照抄:以本金XXX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XX%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

既不要为图省事随意简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几个字,更不要编造与司法解释原文不符的名称!

计息起算之日不需要画蛇添足地加上“次日”两个字。

需不需要在LPR利率上加上“同期”两个字,取决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或逾期付款之日是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还是之后。

(四)诉讼请求中要不要写诉讼费


很多人都在诉讼请求中写上诉讼费由对方负担,甚至很多法官的判决书里也照录不误,问题是,诉讼费是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吗?

有人担心,如果不写,法官会不会因为你没有主张诉讼费由对方负担,而以此为由判决由原告一方自行负担诉讼费?

这个担心是多余的,诉讼费如何负担是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的,并不需要当事人提出请求。

有的案件标的额比较大,假如诉讼费是十万,你提出诉讼请求让对方当事人负担十万的诉讼费,那这个十万的诉讼费要不要计算在你的标的额里?

如果你实在不放心,那就建议你在事实和理由的部分顺带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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