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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最新风险提示 / 供应链金融中,“动产浮动抵押 监管协议”的必要性及对比优势!

 Xins2016 2022-10-19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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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最新风险提示

10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7期风险提示,提醒有借款需求的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非法中介或不法行为侵害权益,注意防范陷阱风险。

来源:银保监会

贷款市场上,有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其实这些诱人条件的背后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套路陷阱。这些不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7期风险提示,提醒有借款需求的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非法中介或不法行为侵害权益,注意防范以下陷阱风险。

陷阱一: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非法中介会冒充“xx银行”“xx银行贷款中心”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或是向消费者推送贷款额度,声称“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其实,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关联,是为诱骗借款人进行的虚假宣传。

陷阱二:骗取高额手续费。非法中介常以“低价手续费”“百分百获得贷款”等幌子吸引消费者。在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非法中介又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走账”,伪造“流水”,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这笔资金大多以“服务费用”等名义被截留,借款人很难要回资金,面临维权困难。

陷阱三: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非法中介往往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下手,提供所谓的“优惠贷款”“迅速放款”服务,从中抽取极高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有些不法中介甚至会不顾消费者偿还能力,怂恿消费者从各类网络借款平台申请贷款,有的贷款产品本身就有很高利息,不法中介仍要再骗取一笔高额费用,其目的就是快速敛财而不是提供服务。

针对以上中介不法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有借款需求的消费者,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理性借贷,从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

一、从正规机构获取融资服务

消费者如果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进行咨询或者办理。如确需中介服务,不要轻信间接的贷款服务要约,要注意核实中介机构资质,详细了解中介服务与合同内容,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虚假宣传行为。

二、了解贷款产品的重要信息

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办理贷款时,要注意看清贷款条件、综合息费成本、还款要求等重要信息。坚持诚信理念,向正规机构提供真实贷款申请资料,珍惜个人征信,理性借贷,及时还款。

三、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

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超出贷款合同约定的转账要求要注意,警惕以“刷流水”“走账”为由的打款要求,不随意向无关账户转账打款,防范被骗取资金风险。如发现自己陷入不法中介陷阱,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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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中,“动产浮动抵押+监管协议”的必要性及对比优势!

作者:齐精智

“动产浮动质押+监管协议”作为供应链金融中,货物质押贷款的典型模式已经被《民法典担保法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明确肯定。但齐精智律师提示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动产浮动抵押+监管协议”要比“动产浮动质押+监管协议”更有优势。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债务人仅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协议,没有“监管协议”制约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及裁判要点:J银行向佛山某公司发放5300万元贷款。佛山某公司将其现有和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钢材)抵押给J银行,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后因佛山某公司未按约还款,J银行起诉要求偿还欠款本息,并对佛山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经现场勘查,佛山某公司处已无钢材或其他抵押物存放。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J银行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佛山某公司以其现有及将有的钢材作抵押,属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鉴于动产浮动抵押是不以特定的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物,只有因担保权人对担保权的行使、债务人违约等确定事由发生而转换为特定担保时,才以抵押人当时拥有的约定范围内的动产转化为确定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对于浮动抵押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J银行在要求行使抵押权时对其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均未予明确,且对抵押物的现实状况明确表示不清楚。经法院现场勘查,佛山某公司处现已无钢材存放,故无法认定抵押物真实存在,J银行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丧失。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特定化。债权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后,应该加强对抵押人抵押物的监管,有效降低抵押物“浮动性”的风险。

二、为实现债权人的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债劝人有权与监管人签订的相关“动产监管协议”。

为实现债权人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而签订的相关“动产监管协议”,协议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实现,与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存在密切联系,均属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院将应将案动产监管协议纠纷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因案涉《动产监管协议》是“为保障甲方(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与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银渝综字20121218第004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且约定了抵押权人、抵押人、监管人三者的在提供抵押物及动产浮动抵押、保管、监督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该协议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实现,故《动产监管协议》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存在密切联系。《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是《动产监管协议》签订的基础,《动产监管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保证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履行,实现债权人的抵押权。因此,当事人因《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动产监管协议》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案涉合同纠纷一并审理并无不当。

索引: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93号;合议庭法官:杨国香、李振华、张娜;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三、针对不特定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只能约定为动产浮动抵押而非动产浮动质押。

1、浮动抵押是以不特定动产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是对担保物权特定性中担保财产特定化的突破。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也是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最主要的区别。

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其一,担保标的物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取得的不特定动产,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处于浮动状态,这是浮动抵押区别于典型抵押的显著特征;其二,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以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相应动产即时特定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只能对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有别于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抵押权设立的要件,浮动抵押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四,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设押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能,其日常业务经营不因浮动抵押的设定而受影响。”因此,债权人仅能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财产优先受偿,在抵押财产确定(固定、结晶)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抵押物或抵押物价款无追及力。

2、动产浮动质押必须以确定范围的动产作为担保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质押物的特定化的目的在于明确质押物及其担保价值,从而明确动产质权的支配范围,尽管流动质押的标的物大多为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种类物,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通过仓库的独立新、货物的区隔化以及最低价值或数量控制等兼有实体特定于价值特定的方法实现存货的明确化、可识别化,从而有效划定质押物的“客观范围”,不至与非质物混同,就可以实现质物特定化。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成立条件要比动产浮动质押的成立条件简单。

1、动产浮动抵押的成立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动产浮动质押的成立条件

《民法典(三草)》第429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九民纪要》第六十三条规定流动质押有效设立的条件: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

1)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

2)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

3)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

综上,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动产浮动抵押+监管协议”要比“动产浮动质押+监管协议”更有优势。

作者简介: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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