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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第二讲 法官的举证分配责任

 新用户49686918 2022-10-22 发布于黑龙江

朋友们好,官司的输赢,98%左右的因素在于证据,2%左右的因素在于人为。因此,今天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一下举证责任知识。

朋友们需要注意一个实务性问题,要查看开庭前是否收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如果没有收到呢,就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终审法院肯定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呢,在司法实践中呢,有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提法,也就是说,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和义务。而修改后的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呢,取消了这个提法,原因呢,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直接规定了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分配是法定的,不是法官指定的。

我认为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程序性的举证责任分配,但根据实体法引申出的举证责任呢,还是需要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是法定原则和法官确定原则两种并行的举证原则。

近日呢,我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抗诉案件,原告呢,没有借款合同(借条),只持银行180万元转账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呢,提出两点抗辩意见,一是提出银行转账凭证系收款行为,借贷关系不成立。二是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呢,在一审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明转账凭证是收款行为的证据、未能提供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一审法院呢,认为先考察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了,就没有再考察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的必要。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就没有评理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原告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被告(被上诉人)仍然未能提供证明转账凭证是收款行为的证据、未能提供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但二审法院却作出借款合同成立、超过诉讼时效的评理,然后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原告(上诉人)呢,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监督法院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原告(申请人)呢,不服监督法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我接受申请检察监督委托代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我认为,该案就涉及到了法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原告呢,主张借贷合同成立,已经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履行了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呢,抗辩借贷关系不成立、超过诉讼时效,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据此,被告提出借贷关系不成立、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就有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系收款行为、超过诉讼时效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定义务。如果被告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原告还继续主张借贷合同成立的话呢,那就应当再进一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呢,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承担败诉后果。被告呢,在二审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

我认为呢,终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案,应当抗诉。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呢,处于不确定状态,现在正在审查过程之中。

我认为呢,该案抗诉的可能性应在80%以上。因为呢,毕竟终审判决确实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法定抗诉情形。

好了,今天呢,我们分享到这里,等检察监督决定结果出来后呢,我再和大家一起分享检察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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