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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中追加被告的条件和程序

 李俊鹤馆藏 2022-10-23 发布于广东

在诉讼开始以后,如发现有些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而且这些人如果不参加诉讼,就不利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这些人即就是民诉法第119条所指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民商事审判中,如遇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追加其参加诉讼,这就是我们所言的要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分为追加原告和追加被告两种。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如追加的为原告,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其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即使其不愿意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若追加的是被告时,一旦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就必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不到庭,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或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到庭参加诉讼。

追加被告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说来,被告的追加存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中,如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在审判实务中,追加被告的情形不一而论,根据最高法《民诉意见》和其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职权追加被告的条件有:

(一)个体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全民、集体企业并以全民、集体企业民意从事经营活动的,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一方因被挂靠人债务起诉时,可追加被挂靠人或挂靠人为共同被告。

(二)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等级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或实际经营者一方因经营实体债务被起诉时,可追加实际经营者或业主为共同被告。

(三)合伙人之一因合伙债务被起诉的,其他合伙人可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四)企业法人分立的(包括以企业改制形式,剥离企业资产成立新企业,依法应按企业分立处理的),其中一个分立之后的企业因分立前债务被起诉的,其它分立之后的企业可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五)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售人或借用人一方因利用借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从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被起诉的,可追加借用人或出借人为共同被告。

(六)原告只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应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人被起诉的,可以追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八)在代理人关系中互相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其中一人被起诉时,可追加另一人为共同被告。

(九)共同侵权人之一人或数人被起诉的,可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十)企业虽具备法人资格,但开办单位、股东投资未达到登记的注册资金限额的,开办单位、股东因企业的债务被起诉时,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十一)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形式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十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被起诉时,可以但不是必须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依法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当事人被起诉的,应追加承担责任位序在前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十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追加被告的情况。

追加被告的程序。追加被告应以书面通知方式,在开庭后决定追加共同被告的,要重新送达起诉状并重新开庭;追加被告后发现追加不当的,应当通知其退出诉讼,同时告知其他所能够参加人。追加的被告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条件,但是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可不必通知其退出诉讼,而应作出其不承担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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