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母子公司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无形资产,应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之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项划转行为属于企业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作收入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则按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之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房地产项目(不动产、土地所有权等),划入方按接受资产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之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印花税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因此,企业间房地产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划出、划入方均应当缴纳印花税。 来源: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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