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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河北邢台18岁少女被姐夫投毒,命悬一线,投毒原因让人百感交集

 任哲律师 2022-10-24 发布于陕西

释法明理 洞观世相

12月5日,18岁的邢台女孩萌萌因姐姐有事外出,便去姐夫家帮忙照看孩子。晚上,姐夫以预防感冒为由,让萌萌喝了两杯感冒冲剂,后经鉴定,感冒冲剂中掺有剧毒“百草枯”。

根据马萌萌的父亲马东涛透露,女儿在当晚回家之后,便开始上吐下泻,全身没有一点力气。翌日,父亲便去村里给她买了点药,但还是无济于事,萌萌已经舌头溃烂了。

女儿到底得了什么病?心急如焚的老父亲带着女儿去威县医院入院治疗,但这个县城医院因为医疗条件有限,没有查出病因,建议马某赶紧转院治疗。

12月11日,马某又带着女儿辗转去了河北省人民医院。医院的诊断结果令马某和女儿萌萌大感意外:竟然是剧毒农药百草枯中毒症状。马某询问女儿为什么要喝农药,女儿萌萌表示,自己连百草枯是啥都不知道。

那就是他人下毒,谁下的毒呢?病榻上的萌萌努力回忆,才想起来,前些天自己去姐夫家帮忙看孩子,姐夫非让她喝感冒冲剂,行为十分异常。当时是晚上,姐夫让自己喝药的时候连灯都没有打开,黑漆漆的也没有看清楚药的颜色,但姐夫既然是好意,自己也不好意思拒绝。

得知这个线索,父亲马某立即报警,经警方依法传唤和询问,姐夫陈某承认了投毒事实。根据萌萌家人的消息,萌萌现在已经面临肾脏衰竭,呼吸困难,处在死亡的边缘。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不管萌萌日后是否能够转危为安,也不管姐夫陈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但陈某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板上钉钉,唯一不同的是犯罪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学的理论,犯罪形态分为四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以是否着手为判断条件。故意杀人罪的着手是指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已经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而犯罪既遂是指,已经产生了实害结果,在本案中也就是女孩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根据最新《警情通报》,陈某之所以给萌萌投毒,是因为自感经济条件差,岳父一家人瞧不起自己,令人可悲。

因此,女孩是否死亡,仅仅关系到嫌疑人陈某的量刑。笔者希望,女孩萌萌能够早日脱离生命危险,一颗年轻的生命不能如此无辜逝去。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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