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99%的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也属无效,法院:必须全体同意!

 任哲律师 2022-10-24 发布于陕西

公司有27名股东,某日下午一点钟,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对上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通过了董事会的分红方案。

此次股东会应到27人,实到26人,占股99%,股东王某未到。

同日下午三点,甲公司召开了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决定从当年开始,将每年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红方案制定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分红包括普通股东分红和在岗股东分红,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分红方案无异议。

下午三点的这次股东会也是应到27人,实到26人(包括股东李某),占股约99%,股东王某未到。

事后,股东李某才反应过来,觉得下午三点那次股东会侵犯了他的股东决策权:都是股东,凭什么在岗股东就比普通股东分红分得多?如果在岗股东在公司任职了,完全可以发工资啊!

李某觉得吃亏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理由是,上述股东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

可是,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已经经过表决权99%的股东表决通过了呀,而且李某在开会时也对决议事项表示同意,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了呀,这能告赢吗?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理由是股东会有权对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也有权将决定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让渡给董事会,因为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权属于股东的特有权利,而权利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且该决议已经通过全体股东表决权99%同意了,因此该决议合法有效,不应当撤销。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令人没想到的是,二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第一份股东会决议,也就是下午一点作出的那份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虽然只有26名股东到场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是未到场的那名股东王某在执行那套利润分配方案时并没有提出异议,也在股利分配清单上签了字,相当于追认了第一份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因此,下午一点的那份股东会决议经过的全体股东的同意,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是,第二份股东会决议,也就是下午三点作出那份将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直接授予董事会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王某却并未到场签字同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实缴比例分红,如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有限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当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非按照股东实缴比例进行分配的,而是将公司股东分为在岗股东和不在岗股东区别分红,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不按实缴比例分红,依法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但这次股东会股东王某并未到场,因此,即使99%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第二份股东会决议无效。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不管是同股同权也好(67%绝对控股,51%相对控股),还是同股不同权也好,如果公司分红不按实缴比例进行,必须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否则就属于无效,因为财产权是股东的根本权利。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