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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试用期的工资底线在哪里?

 任哲律师 2022-10-25 发布于陕西

张某入职的时候,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单位告诉他第一个月为试用期,不发工资。

李某入职的时候,单位告诉他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500块钱,三个月后转正,每月工资3000元。

王某入职的时候,与单位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2000元。

试用期结束后,王某、李某、王某均与单位就试用期公司发生了纠纷,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

那么,这三人究竟谁能胜诉呢?

答案是都能赢。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张某和李某的工资是3000元,那么3000乘以80%=2400元,按照上面那条法律规定,单位应当给张某补发2400元的工资。单位应当给李某补发5700元工资。

法律之所以规定试用期,就是为了让单位和员工相互了解,看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看单位是否符合员工的期望。在试用期内,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员工也可以自行离职。

但是,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否则将会为自己埋下诉讼风险,既伤害了员工的感情,又影响了自己的声誉,得不偿失。

大家可以算算,单位应当给王某补发多少钱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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