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据客户描述,他的宅基地房屋在20世纪90年代就办理了建房审批手续且取得了建房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实建占地面积仅仅超出建房许可证4平方米,并未超过宅基地证证载面积。 房屋所在区域正在进行三旧改造,在旧改补偿期间,他一直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商谈补偿款,但因为双方无法就补偿款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当地城管局突然启动了强拆执法工作。 为依法维护获得征收补偿的合法权益,客户找到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阻止强拆行为,保住房屋,恢复平静的生活。 案件困境 在前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未被撤销和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后续强拆行为违法,先前行政行为违法是否会对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法院是否可以对先前行政行为进行证据效力的审查? 学术上称之为“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继承”。 【对方认为】 城管局依据《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强制拆除并无不当。 【我们认为】 而为了发挥司法作为“最后防线”的权利保障功能,不影响法院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作为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问题分析 【最高院的法官会议意见认为】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具有重要价值,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守和维护,一般被认为是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最大阻断。但违法性阻断意味着先前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无法得以纠正,继而通过后续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破坏行政诉讼权利救济的有效性。 因此,从公民权利救济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有所突破。即当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两个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可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对先前行政行为进行证据效力的审查。在这种情形下,当先前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并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的,则应确认后续行政行为也具有违法性。 具体到本案,坚持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有条件继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启动强拆后,当事人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但又因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而无法起诉先前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遭受先前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事实状态会持续,确认后续强拆行政行为继承了先前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第二,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当事人迫不得已起诉了后续的强拆行为,但实际上是受到前行政行为的影响,审查先前行政行为影响的合法性,并将先前《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作为后续强拆行为的违法理由,才能促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胜诉结果 本案中,我们的客户有合法的用地、报建手续,亦已经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实际使用、居住房屋已有二十多年,对证载面积具有信赖利益。 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当年取得的宅基地证存在瑕疵,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或证载不对应的房屋,三旧改造中不宜认定违建。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复议机关维持,但法院认可我们关于复议并非终局性的司法行为的答辩意见,最终确认了区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结果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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