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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以姐姐的名义买房,遇到房屋被执行,能够保住房屋吗?

 轻松悦分享 2022-10-26 发布于广东


现实生活中,代持发生在各个方面,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买房代持、公司股权代持等。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代持本身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代持行为有效但在涉及物权的场景下,事情就会变得复杂,因为物权要登记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用,而代持则仅仅在代持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第三方。

以下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亲属间的房屋代持,按理应该是比较安全的,但事情并不如此简单。

案情介绍

妹妹小L以姐姐大L的名义在某市购买房屋一套,首付购房款、按揭月付款都打款至大L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房屋登记在大L名下,由其代持。
 
某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00万元,大L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将代持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息,因此银行提起诉讼并赢得诉讼,随后申请执行,将执行案涉房屋。
 
妹妹小L提出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

至此,基本的案件脉络清晰了。那么小L能否获得房屋所有权呢?换句话说就是,别人替你代持的房屋真正是自己的吗?


这是另一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本团队发布过两篇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

《警惕!楼层房间编号有陷阱,买房要当心》
《买车位还没来得及过户,车位就被查封并被强制执行,异议!》

虽然都是执行异议之诉,但其原因不相同,一是都没有过户(非因购买人原因),二是不存在代持关系。

那么在本案的场景下,作为案外人的小L,如果其要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排除法院的执行,其依据在于: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她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呢?


一审法院认为,小L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小L与大L签订的书面协议,与案外人徐某交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及相关费用的银联账单,以及大L名下中国XX银行卡银行交易明细;其他第三人对小L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小L出资购买,借用大L名办理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解释一之规定,不得执行该房屋。

二审判决

而银行上诉到二审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

房屋物权的权利人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涉案房屋登记在大L名下,大L应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小L和大L关于该房屋所有权的约定系双方内部的协议,在没有依法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该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小L和大L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银行;一审法院认为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并非无法办理房屋登记,不是登记错误,也不是因物权变动后未及时更正登记所致,故小L证明该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证据不足,其不能证明非因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使该房屋系小L购买,且支付了全部价款,但小L不能证明非自身原因而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仍无法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因此,小L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外三思


自此,二审根据物权的登记公示原则,判决其不享有物权,想通过代持而享受房屋所有权的愿望落空。如果要主张债权,则不得不向代持人,即自己的姐姐主张,这不但带来法律问题,还带来亲属间的感情问题。

因此,以他人名义买房,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想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买房目的,真的需要三思再三思。

案号:(2019)皖03民终1400号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女律师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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