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养老院老人互殴,养老院是否担责?

 常青法苑 2022-10-27 发布于北京

题目】养老院老人互殴,养老院是否担责?

导语】养老院会服务很多老人,其中不乏有一定性格的老人,发生磕碰在所难免。老人被送进养老院,养老院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是老人因矛盾产生互伤事件,养老院是否担责?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养老中心作为甲方、老人王某作为乙方、王某之子作为丙方签订了《养老院入住协议》,约定“1.乙方生活可自理,愿意接受甲方养老服务和管理;2.乙方重病或病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及时赶到,由丙方负责就医治疗;3.乙方因病、自尽或神志突发异常造成的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入住期间如与同屋老人或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可及时反映进行调节,必要时可调换房间,不得因此发生吵闹、骂人甚至动手打人,一旦发生严重后果,由乙方或丙方负责。”协议签订后,王某缴纳了一年的服务费。

2022年2月,王某与同屋李某因轮椅问题发生了口角,最终两人由嘴仗升级为肢体冲突,李某更是动用了拐杖对王某进行攻击,造成王某受伤。两人的争斗声引来了养老院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马上将王某送医救治。王某治疗花费3万余元,王某子女认为人是在养老院受伤的,养老院难辞其咎。索赔无果后遂将李某及养老院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养老院很委屈,认为王某受伤明明是同屋的李某造成的,王某受伤后其已经及时处置、送医,已经完成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安排的巡视人员,不存在管理不到位情形且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存在第三人侵权,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三方签订的《养老院入住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签订后,李某入住养老院后应按照约定接受养老院的服务和管理,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应及时向养老院反映,不得因此发生吵闹、骂人甚至动手打人,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养老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从养老院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本身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与王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并无实际关联。王某所受损伤并非养老院提供服务不当所致,对于该损害结果应由侵权人李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驳回王某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养老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会结合事故起因、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养老机构的职业特性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着重审查养老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限度:一是要符合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不允许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要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达到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养老机构侵权案件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