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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韬学术 | 货主的锅,是否该由货运代理人来背?

 丫胖子 2022-10-27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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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你可以任性,却不可以不把时间回事儿,这就是外贸业务的规则。通常在外贸合同中会对货物的交货日期做出严格约定。由于货主不能如约装船,可能导致不能结汇,甚至面临赔偿违约金风险。因此,货主倾向于风险传导,将赔偿客户的风险转嫁给货运代理人。上海高院审判一案例,在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非船公司、货主原因造成不能走货的,由货代赔偿货主20000美元损失”,那么货主的锅,是否该由货代来背?法院是否支持货主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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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出口货物运输委托书,委托被告为一批活性炭订同年9月17日韩进公司的班轮自上海出运至意大利拉斯佩齐亚德,并特别约定,非船公司、货主原因造成不能走货的,由被告赔偿货主20000美元损失。同年9月24日,上述货物装船出运,韩进公司于当日签发了编号为HJSCSHSB1B276300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W公司,承运船名/航次为HANJINBERLIN0114W,货物装于3个40英尺集装箱内。次月10日,原告向被告付清了该票业务下产生的全部费用。

2013年10月12日,韩进公司出具证明称,该公司原计划于2011年9月17日靠泊开航的HANJINLYON0009W(MD3航线)由于计划调整,未能如期在该日靠泊上海,变更为当月16日凌晨1:00靠泊,于当日17:30离泊,并且由于舱位原因,该班轮拒绝了相当一部分货载,其中包括被告向韩进公司订舱的涉案货物,并直接将货物改配至下一航次:HANJINBERLIN0114W,订舱编号SHSB1B276300,该批货物于当月24日正常装船出运。

另查明,2012年9月14日,原告向W公司支付了24,300美元,该费用包括货物晚装船的罚金2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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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署了出口货运委托书,双方对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涉案海运出口货物的装箱、订舱、报关等事项的事实均无异议,且涉案货物已装船出运,双方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出口货运委托书上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根据该委托书的约定,涉案货物如非船公司、货主原因造成不能在预定日期走货的,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0美元损失,而本案货物未能于17日或之前装船出运而迟延至当月24日,系韩进公司班轮计划调整所致,货物未能按双方约定期限出运系船公司原因,故被告在为涉案货物订舱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而双方的约定已明确排除被告承担因船公司原因造成的按期走货不能而产生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0美元损失的请求,与双方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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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及建议



从法律规定来看。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就装船日期延误,法律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责任承担问题。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适用民法典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装船日期延误,货代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从合同约定来看。货主可以与货代约定装船日期,约定延迟出货的赔偿责任。本案即是此种情况,在合同中明确了“非船公司、货主原因造成不能走货的,由被告赔偿货主20000美元”。在此情况下,如果货代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查明的事实为未能按期出货系船公司原因,货代无过错,因此货代无需赔偿。

在出口货物运输中,有时候会对交付日期要求较为严格。比如代加工产品,货主从与外商订约到出运需要一段相当长的生产准备期间,季节性商品,海外工程设备等等,对装运日期要求都很严格。货主一旦不能在指定的日期之前装运,可能面临严重的违约责任。

在当前的国际货运代理市场,是卖方市场,货主往往占有强势地位。货代为了揽取业务,也会做一些模棱两可的承诺。实际上,作为货代本身并不能左右船期,由货代来承担延期出货的责任是不合适的。因此,建议货主要选择靠谱、有实力的国际货运代理人,降低货代过错违约风险。同时,按照惯例出口商需要在预装运的前10天或者2周办理托运,但是往往每年的江海运输高峰期,就要提前转运、早做准备。避免因此而导致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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