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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

 群先 2022-10-30 发布于山东

青岛***塑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J4P)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无法找到你单位,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拨打电话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取得青岛合艾峰机电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99205.12元,税额合计33864.88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1年8月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693号),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8月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864.88元,应补缴增值税33864.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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