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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刘刘4615 2023-07-21 发布于黑龙江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327号

发布时间: 2023-07-2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327号

青岛博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08140633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28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28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3〕284号

青岛博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0814063358)

我局于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韩洼社区东侧)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3年11月,2019年6月18日注销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19年8月30日起走逃(失联)。2023年2月1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2016年6月取得青岛锦泽瑞盛金属制品厂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2152130,发票号码03339457-03339458,金额合计131323.08元,税额合计22324.92元,价税合计153648元,于取得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2月14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137号),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16年6月进项税额转出22324.92元,你单位截至2019年6月末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4472.23元,抵减留抵后应补缴2016年6月增值税17852.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相应留抵税额不予抵减。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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