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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上班,用人单位为何要照常支付工资?

 璞琳说法 2022-10-31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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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上班,用人单位为何要照常支付工资?

黄璞琳

自从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很多地方都出现过因疫情防控需要而采取封控、隔离等措施,导致相关人员无法正常上班。对于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支付工资的问题,不少地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过发声。例如,在2022年10月10日,山西人社部门应记者采访而答复:职工如因非自身原因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企业应按职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隔离期或观察期结束后仍需停工治疗或休息的,企业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按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如果职工身处管控区域,企业应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只要职工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如职工不能居家办公的,则可协商后安排年休假及其他福利假期,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上班,用人单位为何要照常支付工资?

因新冠肺炎等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实行封控、隔离等管理措施期间,身处封控区域或者因密接、次密接而被采取隔离措施的相关员工,均属非因自身原因而无法正常上班,无法按照用人单位原安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开展工作。对此,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员工)也没有过错。但是,这种情况下,肯定会有损失,用人单位不能按原安排得到员工的劳动、不能按原安排让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因此未能获得全面履行。此情形下,劳动合同未能全面履行(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原定的工作任务)的,相关损失由谁来承担方为合理公平?能够因为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完成工作任务,就停止发放其工资吗?让劳动者为其并无过错的情况承担损失,公平合理吗?让用人单位照常向该员工发放工资,让用人单位来买单,会显失公平吗?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曾指出,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依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某地因突发疫情而由政府采取封控、隔离等管理措施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劳动者因此而无法按原安排提供劳动、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用人单位按原安排向员工支付工资的义务,并不属于该不可抗力(因突发疫情而由政府采取封控、隔离等管理措施)会直接导致无法履行的事项。即,用人单位无权以突发疫情的封控、隔离等管理措施属不可抗力为由,从而要求免除承担向员工支付工资的义务,更无权以此为由对其停止发放工资的行为要求免除承担责任。

在前述情况下,受政府采取封控、隔离等管理措施而影响工作的用人单位和相关劳动者,其实都有义务,也有必要相应调整工作方式:劳动者在封控、隔离等管理期间,应当尽可能地采取网上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尽可能地为单位做相关工作,即调整原定工作安排;用人单位也应当尽可能地调整原定工作安排,要求相关员工采取网上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做相关工作,有可能有必要的话,也可调整该员工工作任务、安排休年假等。即,双方都要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当然,政府还是要尽可能地减少疫情防控措施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并要尽可能地为受到不利影响的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提供税费减免、财政资助等待遇,尽可能地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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