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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如何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司法实践案例检索报告

 lawyer9ac8cs7b 2022-11-10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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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丽娜、翟硕

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第八条规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见,银行保险机构对于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负有管理责任,在劳动者拒不配合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包括司法诉讼在内的合理有效措施。但是,具体采取何种司法诉讼措施、采取司法诉讼措施是否能够追索扣回绩效薪酬,在金融机构的具体执行层面是要打一个问号的。本文就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司法实践案例进行检索,旨在指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落实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
一、案例检索基本情况
本次案例检索使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关键词为“绩效薪酬”“已发绩效”“追索扣回”“工资”“奖金”“扣发”“追回”的不同组合,检索结果中相关度较高的案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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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裁判观点小结
(一)追索扣回绩效薪酬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7号)(以下称“《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绩效薪酬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类型,如金融机构与员工因追索扣回绩效薪酬发生纠纷的,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限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即包含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绩效薪酬的情形,也包含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返还绩效薪酬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主张返还。
(二)主流裁判观点支持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或者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追索扣回本不应属于劳动者的绩效薪酬
通过对上述案例中的裁判观点进行总结,我们对目前法院关于用人单位追回已发放绩效、奖金的主流观点做出如下总结:
法院支持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等约定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发放的不应当属于劳动者的绩效薪酬。但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制定规章制度的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会对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用人单位所主张的劳动者存在的对应情形进行实质审查,包括:
1.规章制度或约定应当具有合法性
用人单位依据的规章制度或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追索扣回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法院会针对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的合法性以及内容的合法性做出判断,确定是否能够作为依据。其中以规章制度作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
2.规章制度或约定的具体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性并对相关追索扣回的情形、比例、范围等进行明确界定
法院还会对规章制度是否明确做出判断,以确定追索扣回行为具体的实施方法。在案例3、4中法院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可以追索扣回的奖金范围规定不明确,所以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确定可以追索扣回的奖金限于发生问题的项目的奖金。
3.劳动者存在的实际情况应当严格符合规章制度或约定中的规定
法院不仅对规章制度或约定进行审查,而且也会对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是否严格对应规章制度或约定做出审查判断。一些案例中法院未支持用人单位追索薪酬的原因并不是认为用人单位不能追索,而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与规章制度或约定中应当追索扣回的情形、程度、范围相对应。如规定项目发生风险可以扣回已发放绩效奖金,但经过法院审查认为该项目并未发生风险。
综上所述,追索已发绩效、奖金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用人单位若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已向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首先应保证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与法律法规向抵触。其次,应当确定规章制度足够明确,如适用范围、具体计算方式、操作方式等内容。若规定不明确,则法院会自由裁量做出判断。最后,实际情况应当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需要准备相关证据证明该员工确实符合追索的条件。

作者:谢丽娜  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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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lina@lantai.cn

谢丽娜律师在劳动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具有十余年执业经验,作为兰台劳动法团队主管律师,带领团队每年处理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超过6000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社会保障法分会理事、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委员会理事。为北京市人保局、北京市总工会、东城区人保局、朝阳区总工会等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政府成功处理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受邀作为全国人社部全国骨干仲裁员培训班讲师,为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培训,为人保集团、建设银行、国防工业协会、工信部中小企业培训中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各地区总工会等提供劳动法律培训,对劳动用工合规、劳动法律服务领域的需求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深入的实践。

作者:翟硕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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