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附随采矿概念和含义 通常人们所说的“采矿”,是指采用工具机械对地质作用形成矿体进行开采,使其脱离地质赋存状态,获取这些矿产品为目的的活动。但是,现实生活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为了直接获取矿产品,但所从事的工程项目建设会令其间接获取矿产品,比如生矿修复、工程建设、河道疏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必然涉及到开挖矿产资源,不开挖则建设施工无法进行,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采矿”?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意义上的采矿,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矿产品,进而以获取利益。在不许可的情况下,矿产资源不会遭受破坏,从而起不到保护法益的作用。但是在工程建设“附随开挖”的情形中,开挖是主观上是为了工程建设,只要进行工程建设就必然要开挖矿产资源。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因此,对于附随采矿而言,无法通过采矿许可制度来实现法益保护目的。 工程建设采挖砂石料是否违法 工程建设项目采挖出来的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同时根据目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出台的规定: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自用,多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针对有的项目单位以及地方政府钻法律和政策“空子”,方案和设计不科学、不合理、不符合规范标准,或超出方案和设计范围,超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以项目为名行开采之实。最近海南出台《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提出:从严控制动用砂石土范围、方量和期限,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以治理、修复、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开采之实,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以临时用地之名进行采挖砂石土。这样做一方面堵住销售,就阻止了借机采矿的营利动机;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已开采资源的有效利用。建设工程项目附随开挖是不可避免且总量是有限的,而因自用需要开采监管不到位则容易出现超量开采、借机营利的情况。 合法施工中间接获取矿产品后违法销售是否违法 对于取得施工许可并在审批范围内的附随工程建设开挖而言,开挖依附于工程建设施工,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法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开采,即便将建设工程建设中的附随开采的砂石料销售,违反的只是矿产品的监督管理和市场流通问题,以及资源税费问题,不能认定为无证采矿,也可以适用民法中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处理。另外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的附随开挖而言,无论是自用还是销售其行为都是非法的,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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