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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s系统建设探索:概念、背景、现状

 永隆统 2022-11-10 发布于广西
DRGs(Diagnosis Related Groups)中文翻译为(疾病)诊断相关分类, 它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500-600 个诊断相关组,然后决定应该给医院多少补偿。
一代DRGs诞生于美国,耶鲁大学Mill等学者从新泽西州、康涅狄克州及宾夕法尼亚州采集了70万份出院病例,通过主要诊断条目和第一诊断、第二诊断、主要手术和年龄等分组要素,将疾病分成492个诊断组,经过近10年研究并于1976年完成。此后经历数次发展,自2000年起美国卫生系统开始使用由3M公司研制出的第六代DGRs,费用支付依然采用预付款制度。在美国实践证明,DRGs能起到调控住院费用、降低平均住院日等作用,所以许多国家也尝试使用DRGs解决卫生领域的相关问题。北欧瑞典、挪威等国家和西欧葡萄牙等国家直接引进与美国版本完全一致的DRGs方案应用于本国,而更多的国家则制定了符合本国情况的病例组合方案。
英国DRGs研究工作开始于1986年,逐渐形成适用于本国卫生特点的卫生保健资源分类法(HRGs)。该方法到1997年已发展到第三代版本,并且可以用于卫生资源管理和医疗评价。目前施行的HRGs不仅可以将住院病人进行分类,也适用于门急诊病人。实践证明,HRGs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地控制了英国医疗费用不断上升的趋势。
澳大利亚于1988年开始引进DGRs用于医院内部评估和医院间评估,并于1993年研究出了具有澳大利亚特点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AN-DRG v1.0版本)。1998年AN-DRG被改为更为完善的澳大利亚改良版疾病诊断相关分组(AR-DRG v3.0版本),此后每两年修订一次,并使用至今。
德国政府借鉴了美国和澳大利亚的DRGs系统,并在深入研究后于2000年推出德国版本G-DRG系统。为了配合G-DRG的机制运行,由国家医疗保险协会、商业医疗保险协会和德国医院协会共同发起,德国在体制上还建立了“医院赔付系统研究中心”(简称DRG研究中心)。G-DRG系统的实施取得了与美国相似的减缓缩短住院时间、医疗费用增速和提升医院成本管理水平、促进医院间服务平衡、提高服务质量等一系列成果,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医院费用超支愈发普遍、进入分组系统的病种数量难以以应对疾病的日益多样化等问题。
日本政府推出了不同疾病类别的平均住院日数,通过研究日本医疗体制特点和保险制度,制定了与DRGs相似的诊断程序分组/按日付费系统(DPC/PDPS)。该系统于1990年开始试运行,于2003年推广至各综合性医院。该系统被认为合理分配了卫生资源利用,有效降低了疾病负担,积极控制了病人的住院天数,但并没有明显地提升医疗质量作用。
韩国政府在耶鲁大学DRGs基础上进行改良,通过混合预付与补偿基本医疗成本,使得韩国版本的DRGs支付系统更加有效。韩国学者还通过多年实践得到了“有效施行DRGs改革要以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为前提,同时DRGs的支付标准应尽可能多地包含各类医疗服务”的运行经验。DRGs在国内的应用
我国首次引进DRGs-PPs这一概念时已逾20世纪80年代后期。此后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医学院校和研究机构陆续基于DRGs的付费机制研究,并尝试将其应用于医院改革的实践中。然而由于当时的改革并无解决医院信息标准化的条件、未能推进医院内部管理和未能同步推行医疗体制的整体改革,所以DRGs的相关研究也被暂时搁置。
2006年,北京重新开启了对DRGs-PPS研究。课题组通过引进美国AP-DRGs v18和澳大利亚AR-DRGs v5.0,并参考其思想设计DRGs分组程序,利用不同程序对12所北京市三级医院2002-2005年发生的70万份病历数据进行试验性DRGs分组。结果显示99.28%的病例进入了澳大利亚AR-DRGs的分组程序,说明北京市采用的样本病例更符合澳大利亚分组程序对病例数信息的要求。
2007年,通过进一步借鉴国内外既往研究成果、搭建全新理论模型,北京市于成功研究出600余个符合当地特点的疾病分组,并基于该疾病分组开发了“BJ-DRGs”分组器。学者们采集了2008年北京市149家医院全部短期住院病例共计130万份首页数据检验BJ-DRGs的分组效能,结果发现对医疗费用而言BJ-DRGs的组内一致性非常好,得到了“在北京市的数据环境下BJ-DRGs的分组效果良好”的结论。
2011年,包含了108个试行病组的首批DRGs病组,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友谊医院、朝阳医院、宣武医院和天坛医院等大型综合性医院进行试点。现在,试点医院运行的DRGs已纳入了600个疾病组。在试运行过程中,试点医院既给出了“病例组合定额付费方式医、保、患三方基本可以接受”以及“医院正常业务收入并未因试点改革而受损,反而受益;试点效果较好”等积极反馈,又有“而DRG系统需要持续改进”和“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已是常态;如果全面推行,最终影响效果还有待观察”等问题和展望。
2016年2月24日,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公布《2015年度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及重点专科的住院医疗服务评价报告》,以DRGs(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为工具,对北京地区主要的105家二三级医院,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服务效率、医疗安全、专科服务能力等不同纬度,展开排名。
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国医改发〔2016〕3号),提出全面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逐步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提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
2017年初,国家发改委又发布《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年底前推行不得少于100家;同时,《通知》公布了320个病种目录,供各地推进按病种收费时选择。2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卫计委联合发布通知 , 要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实施以总额预算为基础,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医疗服务特点的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将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DRGs的优势基于成本的结算模式有利于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迫使其获得利润的方式由既往的增加产出变成进行成本控制,进而缩短平均住院日、降低患者的诱导性医疗消费,进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质化的支付体系可使得医院注重管理病人的诊疗过程,促进疾病的规范化诊疗,进而促使医疗机构提升医疗质量;基于国际通用编码体系(如ICD 9和ICD 10)的DRGs可激励医院进行管理标准化和卫生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的预付制度有利于政府合理制定收支预算、拟订卫生服务计划,降低管理成本DRGs的不足医院为减少病人实际住院日,增加门诊服务, 导致门诊费用上涨, 使卫生服务总费用并未得到很好控制不利于新医疗技术和新药品开发、增加医务人员工作负担诱导医院将住院患者的诊断向更高支付标准的疾病分组转移诱使医疗服务提供方选择低风险人群入保,推诿疑难重症病人部分医院因收入减少, 被迫取消了某些投资大社会确实需要的临床服务项目将一次住院分解为多次、过度转移康复病人进而加重社区和康复服务负担存在医院服务质量降低, 医疗服务提供方工作积极性下降,阻碍技术进步等问题。DRGs的挑战
实行单病种向DRGs的过渡会遇到很多困难,单病种收费使医务人员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又要考虑费用问题,增加了医疗风险,致使医院不敢贸然行事。由于疾病复杂性、不可预测性和成本费用不可控制,导致病种挑选难度较大。价格测算比较复杂,由于病种复杂多变,即使同一疾病也因治疗方病情不同而造成成本的很大差异。健全的信息系统。DRGs要求医院必须有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使管理者掌握各类疾病的临床诊疗现状,及时对一些疾病诊断分类进行调整,但是,我国目前的国情是很多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还不够健全,而且,在短时间内取得重大突破也不切实际。我国内陆医疗费用的情况与国外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在于人力成本在病人费用中所占的比重偏低, 药品和医用材料所占比重过高, 导致病人费用的统计规律与国外指标偏离。对某些疾病提出细化的DRGs分组方案,要求信息系统对于病人治疗过程,费用成本要有更详细的数据。医保覆盖面。美国能很好地推行DRGs预付制度, 在于美国医保覆盖面较大。DRGs不是根据医院的投入,而是按照医院收治的病例及其诊断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通过医疗保险对医院直接补偿,使政府对医疗费用的控制直接有效。目前我国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10%左右,大量的自费病人和自费项目如何纳入到DRGs的赔付体系,是医疗付费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特殊问题。统一的管理研究中心。德国DRG付费制度的推进得益于建立的DRG研究中心, 负责建立一套确定DRG疾病组别的规则及相关编码的规则, 建立统一的疾病和费用数据库, 测算DRG的付费标准。我国人口众多,地区差异较大,省一级统一都很难达到,全国范围内统一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基于以上所述,我国DRGs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技术上要注意DRGs分组器设置过程中的病种选择,在各地区进行实践时都要充分收集各级医院的基本数据,从诊断明确、治疗手段成熟的病种入手,逐渐扩大病种覆盖范围,并随时接受医院应用系统反馈,重新审视理论框架和统计分析过程,从两方面对DRGs分组过程中不当之处进行修订。
其次,在管理上要提倡卫生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监测和管理体制,防止医院升级诊断和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发生,对医疗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对采用新技术的医院进行一定程度奖励,促进DRGs快速落地推进。   
最后,在制度上要鼓励各地区、各医院信息系统的完善和统一,促使以往被分割的信息条块得以整合,进而鼓励各地区进行DRGs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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