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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平 | 清代学额制度在地方的运作:以散厅、废县和分州分县设学立额为中心

 恶猪王520 2022-11-11 发布于新疆

期刊索引

《历史地理研究》2022年第1期,第73—89页

梁志平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418

清代“科举必由学校”,学额的分配实质上是国家政治资源和权力在县级政区的分配。清朝近三百年间,地方行政制度多有变化。厅制行政区划为清代独有,其形成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后有废县(州厅卫)置乡;还形成具有“分征钱粮”职能的分州、分县。不过,按照规制非州县不得设学校。通过统计和案例分析可知,为保证各地都有一定数量基层绅士(生员),减少不同地区的学额之争,产生了散厅、废县置乡、分州分县设学立额的现象。清代看似严格的学校学额制度,在地方实际运作中有一定的灵活度。又通过适当的变通,保证了国家政治资源和权力在地方的有效分配。

作者简介

梁志平,男,1979年生,湖北广水人,博士,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文化地理、环境史研究。

明代形成“科举必由学校”制度后,各地府、州、县、卫普遍设立学校,形成了学额制度。但是明代中后期没能限制入学人数,学额成为一纸空文,产生诸多弊病。清代科举制度基本沿用明制,吸取了一定教训,对各级学校每一科录取的新生实施限额,使生员(秀才)的总数进入了一个有控制的发展轨道。[1]

生员(秀才)是清代获得进身和入仕的第一道门槛,成为生员就意味着摆脱了“民”的身份,拥有一系列的政治、经济特权。然入学有定额,即学额有限,故清代学校学额制度是政治文化资源空间配置的重要载体,学额的分配实质上是国家政治资源和权力在县级政区的分配。[2]

按例,“非郡县不得建立(学宫)”[3]。清代县级政区除散州、县,还有散厅。散厅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县级政区,其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乾隆十二年(1747),陕西省裁同州府潼关县,改设“潼关抚民同知”,标志着散厅作为县级政区的制度已经形成。[4]散厅在职官规制上与县有一定差别,在学校、学额设置方面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同时,清代还有一些裁废州、县、厅、卫后设立的乡,具有“分征钱粮”职能的分州、分县[5],这些非完整意义的县级政区也有越制设学立额现象,如乡学,其学额数量一般与原来州县学相同,只是学官的品秩可能会有所降低。关于清代乡学问题,学界已有比较深入的个案研究和统计分析[6],但对清代散厅、废县置乡、分州、分县设学立额的标准及相关问题,尚无系统论述。本文拟对此作全面梳理,以期厘清清代学校学额制度在地方的运作,并进一步理解学额对清代基层社会的意义。

一、

从特例到常设:散厅设学立额

(一)散厅设学立额概况

根据《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的考订,至1905年科举制度结束时,清代曾设散厅134处(非同时存在,表1)。其中,最终设学立额的共有86处,约占64%;有41处一直未设学立额;另有7处为1902年、1903年所设之厅,情况不明,此时科举即将废止,是否设立学额,已意义不大。由以上数据可见,清代散厅广泛设学立额,不过,若进一步比较始置散厅与设学立额时间,就会发现在清前期、中期置散厅即设学立额的现象其实是特例。

首先,最终设学立额的86处散厅,有60处在设立之初并未设学立额,而是在设厅之后数年、数十年,甚至百余年才逐渐设学立额。其中,有31处是在光绪年间设学立额,特别是在东北地区、山西省、云南省,这与清末中国边疆危机与开发有关,这个时候开始普遍设学立额,用以吸引人口流入。

其次,最终设学立额的86处散厅是将设立学校(设学校必设学额)与设立学额(不一定设立学校)一并计算。由于经费及人口原因,边远地区的一些散厅只会设学额,不设学校,附学他处,以省官费。此类散厅共有19处:热河7厅统归热河道学,山西口外7厅合为一学,还有福建云霄、南澳2厅,台湾澎湖、噶玛兰2厅,广西龙胜厅。另外,应该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有些散厅虽然设立学额的时间较早,但设立学校较晚,如玉环、维西、中甸、他郎、水城5处散厅。其中,贵州大定府水城厅1732年设厅之时即设学额2名,附入府学;1776年,增额为5名;至1876年才设立厅学,仍额进5名。[7]

再次,设厅之时即设学立额的26处散厅[8],大多数是因其由州、县、卫,甚至直隶厅废置而来,因原来设有学校或学额,故此类散厅设学立额并不奇怪。这类散厅共18处,分别是金州、吉林、仪封、淅川、定南、南澳、凤凰、乾州、潼关、汉阴、洮州、肃州、越嶲、叙永、城口、建武、松潘、腾越。另8处散厅是台拱(1737)、莲花(1743)、围场(1878)、海龙(1882)、双城(1882)、宾州(1881)、绥化(1886)、夏口(1900),其中6处设于光绪年间。上文已述,光绪时开始广设厅学,此时设学立额也不足为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台拱厅、莲花厅设学。

贵州台拱厅学(1737—1833):雍正十二年(1734),设台拱同知,是为台拱厅。台拱厅为镇远府同知分驻地,“向无丁粮,亦无学额”。乾隆二年(1737),云贵总督张广泗奏设学额2名,然“彼时风气未开,无人应试”。道光十三年(1833),归并镇远府学。之后,台拱厅生童附镇远府学入考。[9]台拱厅学虽设立较早,但无人报考,又撤销归并。台拱厅学很可能因长期空额缺额,产生的影响极为有限,清代后来各地请设厅学时也不见援引此案例。而江西莲花厅设学立额可视为一个特例,在清代被广为援引,下文将详述。

据表1,在清前期、中期,散厅若并非直隶厅、州、县、卫改设而来,设厅之时一般不设学立额,特例只有江西莲花厅学。后来随着时代发展,散厅逐渐开始设学立额,至光绪年间散厅设学愈加普遍,已经成为常例。

表1 清代散厅设学立额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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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散厅统计时间断限为科举结束时的1905年。

资料来源:政区信息据《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学额信息据《钦定学政全书》(〔清〕素尔讷等纂,中华书局2015年版)、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以及相关方志。

(二)散厅设学典型案例

查阅文献可知,四川叙永、江西莲花、湖南乾州、甘肃循化4厅设学案例常被援引,现分别考订如下。

1. 四川叙永厅学(1668—1730)

叙永厅初为叙永管粮厅,明代天启中设,属四川叙州府。雍正八年(1730),叙永厅由散厅升为直隶厅,永宁县往属。民国《叙永县志》称,叙永、永宁在明代同庠,“原每岁科两考各进童生二十名,后取十五名”,这应该是清初的情况。按例,顺治十五年(1658)大学额进15名。康熙七年(1668),叙永、永宁分学,叙永厅额进12名,为中学。康熙二十年(1681)创建学宫,设教谕、训导。[10]叙永厅是清代最早设厅学的散厅。

2. 江西莲花厅学(1743—1905)

乾隆八年(1743),析吉安府永新、安福两县之砻西、上西两乡置莲花厅,设厅学,其入学额数,从永新县拨出3名、安福县拨出5名,额进8名。[11]莲花厅设学立额,对后来其他散厅设学影响极大,成为散厅奏请设学广为援引的案例。如嘉庆四年(1799)、十九年(1814),福建漳州府云霄厅曾先后两次援引江西莲花厅建学之例,奏请设学立额。[12]嘉庆十五年(1810),台湾府淡水厅生员张薰、郭菁英、王士俊等,“援照江西莲花厅例”,呈请设立学宫,“经费愿自鸠捐”,获准。[13]但此时淡水厅只是设立学宫,还没有设立学官、学额,至嘉庆十九年,闽浙总督汪志伊、福建巡抚王绍兰奏请清廷“援照江西莲花厅之例”,设立学校,额进6名,得到准许。[14]

3. 湖南乾州厅学(1732—1905)

政书系统记载,雍正十年(1732),设乾州厅学。这是清廷议定的时间,实际执行要延后。方志载,雍正十三年(1735),始改镇溪所学为乾州厅学,改泸溪训导为乾州厅学训导,额进8名[15];乾隆十九年(1754),以应选教谕兼摄训导,学额如旧[16]。乾隆五十年(1785),乾州厅因贡监诸生陆续具呈各归本籍,将原额8名减去4名,拨入衡州府衡阳、清泉二县,仍留4名;乾州厅所减汉童4名,照湖南苗瑶新童之例,改设新童2名,若考试人数无多,不敷取入,仍照例任缺毋滥。[17]随后,永绥厅援引乾州厅设学之例设学立额。

4. 甘肃循化厅学(1785—1905)

乾隆二十七年(1762),于循化营地置循化厅。道光三年(1823),往属西宁府。循化厅初未设学,该厅所管汉民回族生童赴河州一体应试,“由厅录送,酌与取进名数”。但是,循化厅距河州窎远,有隔500余里者,“往往惮于远涉,渐废读书,无志上进,回族见汉民如此,更无观感”。乾隆四十九年(1784),循化厅同知达桑阿请求援照口外玛纳斯县丞改设绥来县设学之例请设学额4名。乾隆五十年,获准设学。次年(1786),陕甘学政认为甘州府学额进20名“似觉太优”,奏请抽拨4名归循化厅学。[18]这是循化厅学的学额来历。

表1所见清代散厅设学背景多样,四川叙永、江西莲花、湖南乾州、甘肃循化4厅设学案例是其中主要代表。叙永厅是源自明代,学校学额规制同样源自明代;莲花厅是从不同县划地新设,学额从原县分拨;乾州厅是在卫所基础上改设,厅学由原来卫学改设;循化厅是地处边区,又有少数民族集聚,原来辖区并无学额,厅学学额系从其他府学抽拨。以上案例也是清代散厅设学立额的主要援引案例。

(三)散厅设学条件

前文已述,清代散厅设学立额经历了从清前中期越制特设到清末广设的过程,但至1905年科举废止时,仍有25处散厅没有设学立额。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散厅设学立额的条件与标准是什么?现通过贵州郎岱厅、福建云霄厅设学经过来说明。

1. 曲折成功:贵州郎岱厅(1731—1905)

郎岱厅,设于雍正九年(1731),设安顺同知,驻郎岱。郎岱厅与南笼厅同属贵州省,但设厅时间比南笼厅晚数十年。康熙五十四年(1715),经南笼通判张士佳奏请,照湖南辰州府乾州镇溪所设学之案,南笼厅设厅学,定为小学,额进8名。[19]然而,郎岱厅的设学过程却异常曲折。

郎岱厅同知管理刑名钱粮,“一切规制悉与州县相同”,初因“应试人少”,学校阙焉未备,所属童生向附府学考试,汉苗一体取进,并无定额。[20]因需远赴安顺府应试,“岱人不便之”,曾数次请设学校,地方官认为“同知无设学例”,屡格不行。南笼厅设通判,郎岱厅设同知,通判的品级并不比同知高,南笼厅早已顺利设学,郎岱厅却屡格不行,这可能是因为前述郎岱设厅之初“应试人少”,再加上地方推动不够。郎岱设厅近百年后,人文趋盛。道光七年(1827),在郎岱士绅张懋德的极力推动下,厅丞丁怀甫“悚然动容”,据理上详,到省城贵阳游说相关长官,并进一步到北京“斡旋”,最后经云贵总督阮元、贵州巡抚嵩溥、贵州学政许乃普联名奏请,设立郎岱厅学,添设学额8名,另从安顺府学裁拨2名,定为额进10名,照旧汉苗合考。[21]

2. 设额未设学:福建云霄厅(1798—1905)

福建云霄厅,因地处漳浦、平和、诏安三县冲要之处,嘉庆三年(1798)析漳浦县30保、平和县25保、诏安县2保13村地置,属漳州府。[22]云霄厅未设学,所有生童岁科两试,分赴漳浦、平和、诏安三县投考。其实,在设厅之后,当地士绅和官员曾先后两次援照江西莲花厅设学之例,奏请设学立额,均无结果。

设云霄厅次年(1799),当地士绅朱光章、吴文林即称云霄厅管理刑名、盐驿,辖内儒童有数百,“较之中学当无不及”,自宜建学。若援南澳儒童拨入府学之例,离府较远,教官鞭长莫及,且相沿日久,“必有贯籍难清之弊”,而“分厅设学已有江西莲花成例可循”,请求援例设学。这次请设学校,虽得到云霄厅同知嵩安的支持,但没有成功。[23]

嘉庆十九年,吴文林再次呈请设立厅学,所言理由与第一次基本一样,只是进一步指出云霄厅“文风日盛”,应试的文武童生由上次“数百”变为“千有余家”。这次同样得到了云霄厅长官的支持,同知薛凝度进一步提出了学额分拨办法:云霄文武生童应试者极多,其取进学额应于漳浦、平和、诏安三县中拨出四分之一,归入厅学,所有文武生童由厅学考试,其各乡现在文武生童即归厅学管理。按此办法,漳浦、平和二县学应各拨出学额5名,诏安县学应拨出3名,漳浦、平和两县学将各额进15名,诏安县学额进12名,云霄厅学额进13名。[24]

按江西莲花厅设学之例,分厅设学,厅学学额从原县分拨。但若按上述方案,行政等级比诏安县低的云霄厅,学额却要比诏安县多1名,这自然让诏安县士绅不满。诏安县奏称,“归(云霄)厅辖之四都,赤都、南山二保,烟户寥落,素无入学之一人”,与云霄厅所详情形不符,并奏请增加诏安学额。这使得漳州知府感到非常棘手:

惟该厅(云宵)所辖治地,漳浦三十保,平和二十保,诏安二保,且诏安县学额较平和县较少。今该厅不问治地多寡,概请拨出四分之一,致诏安绅士以厅治所拨二保村居零落,童生无多,向无入学之人,不愿抽拨,并请增添学额,遂至厅县两详,彼此歧异,案久悬宕。[25]

最后,漳州知府建议,从漳浦、平和两学各拨出4名,诏安县拨出2名,归入云霄厅学额进10名;而诏安县学入学童生,久有定额,应毋庸议。[26]虽然该建议未得到清廷的批准,云霄厅终清一代未能设学,但在实际运作中,大体按照此学额数量进行取进——“虽入学无专额,而每科掇芹者,不下八九人”[27]。也就是说形成了默认的惯例,相当于云霄厅设立了固定的学额。

清代根据“文风高下、钱粮丁口多寡”来确定州县学的等级和学额数量。[28]散厅设学立额大体也是这个标准,散厅若管理地方刑名钱粮,规制与州县无异。在此基础上,地方的文风与地方士绅设学的态度与运作能力对散厅设学立额有重要影响。

二、

废县置乡与乡学

(一)乡学设置概况

“乡学”由来已古,儒学经典《礼记·学记》所谓“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皆所谓“乡学”也,后来指各府州县建立的学校。[29]不过,清代府州县卫设立学校分别称为府学、州学、县学、卫学,并不称为“乡学”。清代的“乡学”是指裁撤直隶厅、州、县、卫所后基本保留原有规制的学校。有关清代“乡学”的问题,胡恒在研究清代县辖政区时已有比较细致的研究,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30]

将旧县之地学额另建“乡学”,“是清人的创举”[31]。清代最早设立的乡学是江苏海门乡学。明代,江苏设有通州海门县。清康熙十一年(1672),海门县城为潮所坏,迁治永安镇,“省县为乡”,称为海门乡。乾隆三十三年,江苏增设海门直隶厅。道光十二年(1832),考虑到厅、乡名目易致混淆,海门乡改名为静海乡。[32]

在学校学额设置方面,顺治十五年,海门县学,额进4名。康熙九年(1670),额进12名。康熙十一年,海门省县为乡,县学改为“海门乡学”,学额“减其半”,额进6名。康熙十五年(1676),额进2名。康熙十九年(1680),复旧额,仍额进6名。雍正二年(1724),增额4名,额进10名。道光十三年,“海门乡学”改为“静海乡学”,学额未变。[33]

“海门乡学”的设置具有极为重要的示范意义,故其成为日后其他地方设立乡学援引的案例。乾隆十九年(1754),安徽临淮县裁入凤阳县,其学额16名,“援照江苏海门县裁归通州,海门县学改为海门乡学之例”,另编“临淮乡”字样考试,其入学额数及廪增出贡,悉仍其旧,将凤阳县训导分拨临淮乡学,董率土子。[34]其后,其他地方进一步援引“海门乡学”“临淮乡学”的案例设立乡学。终清一代,江苏、安徽、直隶、山西、河南、甘肃、四川、贵州8省设立乡学19处(表2)。

通过表2可以发现三点(1)除九姓乡学、董志乡学(下文详述)外,其余17处乡学均是废县、厅、卫后改设;(2)除大名县乡学、董志乡学没有完全保留原来学校学额之外,其余均仍沿旧额;(3)乡学之名一般沿用被裁撤县、厅、卫旧名,但魏县学命名为大名县乡学,漳县学命名为陇西乡学,新安县学命名为安州乡学。

表2 清代乡学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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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胡恒称大名县乡学为魏县乡学,陇西乡学为漳县乡学,安州乡学为新安乡学,误(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第293—294页)。

资料来源:《钦定学政全书》(〔清〕素尔讷等纂,中华书局2015年版)、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以及相关方志。

(二)乡学中的特例:九姓乡学与董志乡学

表2中的19处乡学,只有九姓乡学、董志乡学不是由废县、厅、卫后改设,而是分别为土司、分县设立乡学。现进行详细说明。

九姓长官司位于四川南部泸州与叙州接壤地区,是云、贵、川三省交界地区的一个土司衙门,属泸州直隶州管辖。顺治四年(1647)归附授职,光绪三十四年(1908)改设为古宋县。[35]

九姓乡学(1823—1905),原为九姓司学(1704—1823),系小学,额进8名。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以九姓土司系“汉人世袭”,奉旨设学校,以广教化,照小学之例,额进8名,由九姓司汇试送泸州直隶州,与纳溪、合江、江安三县一体取进。[36]九姓长官司学宫在司治大东门内,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重建。[37]

九姓司稽查严密,外籍无从冒考。道光三年,九姓司因改土归流矛盾停考,援照表2铜梁县安居乡之例(下文详述),改“九姓司学”为“九姓乡学”,由泸州直隶州汇考申院,照原额取进。[38]

由于九姓乡学距州300余里,难于查核,邻近州县乘机混考,冒籍者竟有八九百人,土著不过30余人,外县生童咸称九姓乡学为“小北闱”。学政不察,反称“川省文风之盛,惟九姓为最”,以致九姓土著生童无人入学。咸丰年间,九姓绅耆将土著文童姓名造册详州,要求拣选本籍内文字俱佳者列为榜首。自是而后,土著有人入学。迨同治十三年(1874),学政张之洞按试,要求按照广东新宁、东莞两县客籍和江西万载县棚童之例,严加协查,另编字号。在此情况下,岁科两试取入土著文武16名,九姓乡生童得以“重见天日”。后来虽仍有外籍童生想来冒考,然必因“真正嫡派学籍”才准其收考。[39]

董志原分县,原为甘肃庆阳府安化、宁州、镇原3州县分辖。同治十一年(1872),平定叛乱后,移安化县丞驻董志原镇,是为董志原分县,境内钱粮均归县丞管辖征收。[40]设董志原分县之时设“董志乡学”,由安化县学分拨3名学额。[41]

(三)乡学设立原因

清代裁并后一直未恢复的州县共有41个,但设立乡学的只有16处。同时,清代卫所众多,至清末几乎全部裁并[42],但只有延庆卫裁并后设立乡学(表2)。由此产生一个问题:何种情况下,裁并厅、县、卫所会设立乡学?究其缘由,主要有三。

其一,被裁之地,文风较盛,学额较多,若裁州县同时裁学,将学额归入新州县,会造成州县学学额逾制的现象。乾隆二十三年(1758),直隶裁魏县,“照蔚县裁并蔚州之例”,另编“乡学”,是为“大名县乡学”,额进16名。[43]虽然嘉庆《钦定学政全书》对原魏县裁县学后学额分拨情况记载详细,但为何要建立“乡学”,而非按照常例,裁县后直接将原有学额分拨给新政区;建立乡学后,为何命名为“大名县乡学”,而非按照惯例以原县名命名为“魏县乡学”,或者按拨入学额的元城县命名为“元城乡学”,都没有说明。其实,乾隆年间,魏县因遭受水灾,成为泽国,不宜再居住,准备迁治。直隶总督方观承视察时又遇大名县被御水所灌,县城成为沼泽,治无定所,于是奏议将两县合并;又因大名、元城、魏县犬牙相错,为便于统辖,同时对三县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

复以大、元、魏三县密迩,郡城犬牙相错,因将大名县原管二百二十五村拨与元城十三村,魏县原管三百三十七村拨与元城三十一村,以便统辖。大名所剩二百一十二村与魏县所剩三百零六村合为一县,建署于郡城内西南隅,因天雄书院而广之以仍大名之号,故谓大名为“本邑”,魏县为“新并”。[44]

可见,裁魏县时,306村入大名县,31村入元城县,即所谓“以地十之九入大名,十之一入元城”[45]。魏县虽裁并,然读书士子如旧,“未便以分并之”,所谓的“未便”,是指按照裁县并学之例,县学学额不能超过府学,否则逾格:

查裁县并学之例,小、中、大三学各计原额,递增至府学额数而止。今大名府学额进文童二十三(原文为一)名,武童二十名,大、元两县各额进文童十八名,武童十五名。若将原额入学名数照大、元二县画(划)分村庄之多寡改拨各县管辖,则受拨村庄较多之大名县势必加增逾额,似未允当。[46]

也就是说,若按政区调整来分拨学额,大名县学学额为33名,远超大名府学23名,学额逾格,与规制不符,故有了“乡学”之设。原魏县地主要划入大名县,又因“天雄书院而广之以仍大名之号”,有了“大名县乡学”之名,以别于大名县固有之县学。这种区分在清代是十分清晰的:

原属大者曰“县”,亦曰“本邑”;原属魏者曰“乡”,亦曰“新并”,界限截然,百余年来,牢不可破。[47]

同样,前述1754年设立临淮乡学,也是因为不能突破县学学额限制,“额制未协”:

凤阳额取二十五名,临淮十六名,若归一学取进,于额制未协。应将原隶临邑生童,另编为临淮乡学字样,照数取进。[48]

即若将临淮县学学额全部归于凤阳县学,凤阳县学将额进41名,而按学额制度,当时安徽的县学学额最多为25名。

其二,被裁之地,额多人少,进取相对较易,当地生童不愿合并学校学额,如直隶延庆州乡学的设立。雍正三年(1725)三月,应直隶总督李维钧之请,裁撤延庆卫,延庆卫卫学自然被裁,“延庆卫生员分入昌平、延庆二州学,每试额取童生亦分拨各府州学考取”[49]。这引起当地士绅不满,要求复旧制: 

本卫士民余兆龙、王廷立、陈世维、杨天标等将种种不便情由吁请仍旧,制院李公维钧题留,仍属卫治。[50]

雍正四年(1726),延庆卫与卫学一同恢复。毛亦可推测,雍正年间延庆卫士民反对裁卫与争取学额有关[51],这是有道理的。延庆卫学“额入文童十名”,仅为小学例,但“土田硗瘠,士生其间,谋生不暇,安问诗书”,读书之人并不太多,学额10名,“登进之途不为不宽”。[52]

乾隆二十六年(1761),延庆卫归并延庆州,卫学裁撤,但学额并没有归并到延庆州学,而是“照蔚县归并蔚州之例”,另编乡学,是为“延庆州乡学”,归并宣化府考试,学额10名。[53]

其三,被裁之地文风较盛,地方士绅呼吁设学,如四川安居乡学。受明末清初战乱的影响,顺治、康熙初年四川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州县裁并,康熙末年、雍正年间又恢复了部分州县。康熙元年(1662),裁重庆府安居县入合州,后来一直没有复设。[54]清初四川受战乱裁并后一直没复设的州县有数个,如重庆府武隆县、嘉定府威远县、夔州府大昌县,但唯独安居废县为乡后设立乡学,保留学校学额,以至于道光五年(1825)四川学政潘光藻在视学时也感到奇怪——“一省之中各州县儒学皆一,而铜梁学则二,有名为安居乡学者”。[55]

实际上,安居县在1662年裁入合州后,“其学未裁”,归合州学代管。康熙六十年(1721)铜梁县复置并复设铜梁县学后,安居县学归铜梁县学代管,仍为小学,额进8名。[56]这也许是因为安居县原为“蜀之名区”,累有由进士登科,乡贡拨萃诸科人士尤多。[57]

乾隆四十一年(1776),因安居县久经裁并,嗣后改为“安居乡学”。但此时,安居乡学规制还不完备,没有学官。嘉庆十九年,安居邑绅戴健行、周际同等以减少争端为由,吁请分设学官,建立规制。[58]

三、

“分征钱粮”分州、分县:设学立额

清代县级政区官员的设置,除知州、知县等正印官之外,还有一批佐贰,清初被视为冗员,大量裁撤。雍正七年(1729),因新设置的县级政区数量大增,为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又逐渐将一些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员移驻村镇,或在一些村镇新设此类官员。此类官员有三类:一是“分防”官员,只具备最基本的分巡职能;二是“分理”官员,在“分防”基础上增加审理户婚、田土等案件的权力;三是“分征”官员,在“分防”或“分理”基础上加上征收钱粮赋税权力,职能与知州、知县相似,在有些省份视为行政区划,如云南。[59]第三类具有“分征钱粮”职能的佐贰在全国各地都有,其中福建、甘肃两省最为典型(表3)。[60]

表3 甘肃分征佐贰设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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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胡恒,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6页);阶州白马关分州,据民国《新纂康县县志》卷三《建置沿革》(《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553号,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73、79、83页)。

既然具有“分征钱粮”职能的分州、分县与州、县相似,既管人口又管钱粮,在有些省份视为行政区划。清代州县设学的标准之一就是钱粮丁口,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此类分州、分县是否应该设学立额?学界对此关注得不多,唯胡恒注意到甘肃废县后设立的庄浪分县、漳县分县设立了乡学。[61]甘肃除了这两个分县设立乡学,同治年间的安化县董志原分县也设有乡学(见上文)。但清代全国乡学只有19处,而具有“分征钱粮”职能的分州、分县显然不止这个数。实际上,除了设立与县学规制基本相同的乡学,部分具有“分征钱粮”职能的分州、分县虽未设立单独的乡学,但在附学之处形成了定额取进的制度,即立额未设学。现通过甘肃阶州直隶州的西固分州、白马关分州,灵州花马池分州,云南的五嶆通(州)判学额分拨来说明。

甘肃阶州初属巩昌府,雍正六年(1728)升阶州为直隶州,领文县、成县。同年,改西固州同为抚夷同知(西固厅,未设学),管理番地及原阶州西固州同辖区。次年,裁西固城守御军民千户所,归抚夷同知管辖。乾隆十四年(1749),抚夷同知移驻洮州,改设阶州分防西固监收州同,仍分管附近番地73族,是为西固州同、西固分州。[62]另,雍正七年(1729),设州判一员,驻白马关;乾隆元年(1736),分置白马关为阶州直隶州分州(即右堂督粮厅),民国时改为康县。[63]

阶州学系大学。顺治十五年,额进15名。雍正十三年,由巩昌府学拨入2名,额进17名。阶州直隶州除领文、成两县,实际上还有上述两个非完整意义上的县级政区:西固分州、白马关分州。故阶州学额17名实际上由阶州直隶州亲辖地、西固分州、白马关分州3地分取,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上形成了定额分拨制度:西固分州虽主要管理番民,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番民中赴考童生已有入学者。[64]后来进一步形成了西固分州额进“四名”的学额制度。[65]白马关分州本“无学额可言”,唯每试占优胜,“多则七八名,少则五六名,且均列前矛”。[66]白马关分州这种情况与前文所述福建云霄厅类似,文风较盛,时间一久就会形成变动范围较小的学额分拨机制。

灵州花马池分州,设于雍正八年,长官为州同。[67]在学额设置方面,民国《朔方道志》称“学额附灵州”。[68]这说明花马池分州是有学额分拨的,只是具体数量有待进一步考订。

广西五嶆通判,设于雍正二年,当时未设学,生童拨入府学。乾隆三十五年(1770),广西府降为直隶州,五嶆通判改归曲靖府。乾隆四十一年(1776),五嶆通判还属广西直隶州,改为五嶆州判。[69]需要注意的是,五嶆通(州)判不属于散厅,而是分州。在《钦定学政全书》中,若是散厅设学,称为厅,叙述五嶆学额称的是“五嶆通判”。[70]《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中也没有将五嶆作为散厅。

在学额问题上,五嶆比较特殊,它是《钦定学政全书》、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唯一注明学额的通(州)判。乾隆三十六年(1771),因原广西府学系与五嶆通判合取,五嶆改归曲靖府,将广西直隶州学额改为18名,所减2名,作为五嶆通判学额,拨归曲靖府。[71]乾隆四十三年(1778),因五嶆州判还属,原拨曲靖府学额2名复还广西州学,仍额进20名,与五嶆合取。通过上述分拨与拨还,可知五嶆通(州)判在广西府学、广西州学应该是额进2名。

清代部分分州、分县具有“分征钱粮”职能,既管人口又管钱粮,几乎与州县职能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可避免会产生设学立额要求,毕竟这种政治文化资源对地方而言太重要了。由于清代非州县不得设学校,于是有部分分州、分县设立了乡学,更多可能是对所属州县学额进行定额分拨。只是此类学额的分拨在政书中少有记载,地方志中也不多见,具体的操作机制还有待于对地方文献深入挖掘,进行个案研究。

结语

清代学额制度是政治文化资源空间配置的重要载体,学额的分配实质上是国家政治资源和权力在县级政区的分配。清朝立国近三百年,地方行政制度前后多次变化:作为行政区划的厅制为清代独有,其形成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同时具有“分征钱粮”职能的分州、分县也是清代的发明,还有废县(州厅卫)后设立的乡。清代实际上有非州县不得设学校的规制,但为保证各地都能共享朝廷雨露,实现教化,在实际运作中,清廷对设学立额制度进行了变通,由此产生了散厅、废县置乡、分州分县设立学校和学额,或者设学额不设学校。只是在清前期,清廷控制严格,属于特例。清中期后随着类似政区越来越多,设学立额现象也就越来越普遍。至清后期,除了学官品级,厅学、乡学与州学、县学基本无异,成为《学政全书》中的一个名词。

“文风高下、钱粮丁口多寡”是确定州县学的等级和学额数量的标准,这同样适于散厅、废县置乡、分州分县设学立额。当然,到底哪些地方能够设学立额,除了文风、钱粮,还离不开地方士绅和官僚的支持与运作。但限于应考人数和经费考虑,有些地方只设学额,不设学校和学官。

学额作为清代第一等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各地、各方争夺的目标。但清王朝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明显,其看似严格的学校学额制度在地方实际运作中尚有一定的灵活度。通过适当地变通,保证了国家政治资源和权力在地方的有效分配,减少了地方学额之争。中央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往往具有多种面相,本文讨论的清代地方设学立额问题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注释(滑动以查看全部)

[1] 梁志平、张伟然:《定额制度与区域文化的发展:基于清代长江三角洲地区学额的研究》,漓江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5页。

[2] 除非府有亲辖地,府学学额都要分拨到府所属各州县,参见梁志平:《清代府学学额的分拨》,《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3] 〔清〕于腾:《安居乡增修孔庙记》,光绪《铜梁县志》卷一三《艺文志三》,《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42册,巴蜀书社1992年版,第909页。注:虽在政书中暂未找到同样的表达(方志中还有类似的记载,惜忘记具体的出处),但考虑到于腾曾任铜梁县知县和清代的州县规制,设立学宫,不仅仅是庙制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学官的设置、学额的分配以及经费的来源,非郡县不得建立学校,作为清代的基本规制与惯例,这是没有问题的。

[4]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1—62页。

[5] 对于如何概括此类辖区,学界还有一定的争议,如次县级政区、县辖政区。参见傅林祥:《清雍正年间的次县级行政机构及其职能探析》,《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6] 赵世瑜:《亦土亦流:一个边陲小邑的晚清困局》,《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5期;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第290—294页。

[7] 〔清〕黎培敬:《题请拨学添拔疏》,民国《水城县志草稿·学校门》,《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4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602—603页。

[8] 注:考虑到行政运作需要时间,散厅设立后3年内设学立额的都归于设厅之时即设学立额。

[9] 民国《台拱县文献纪要·学制书院》,《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0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91页。

[10] 民国《叙永县志》卷四《文化篇》,《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33册,巴蜀书社1992年版,第763页;嘉庆《叙永厅志》卷一五《学校志》,《西南稀见方志文献》第12册,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11] 〔清〕素尔讷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四九《江西学额》,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册,第371—372页。

[12] 民国《云霄厅志》卷二《学校》,《中国方志丛书》第89号,成文出版社1967年版,第67—78页。

[13] 同治《淡水厅志》卷五《学校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台湾府县志辑》第2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359页;〔清〕吴性诚:《捐造淡水学文庙碑记》,同治《淡水厅志》卷一五《文徵上》,第500页;光绪《新竹县志初稿》卷三《学校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台湾府县志辑》第2册,第566页。

[14] 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六六《学校五》,《中国地方志集成·省志辑·福建》第4册,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第566页。

[15] 乾隆《乾州志》卷二《学校志》,《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12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170页;光绪《乾州厅志》卷四《学校》,《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4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16] 乾隆《辰州府志》卷一〇《学校考》,《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59册,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17] 光绪《乾州厅志》卷四《学校》,第105页。

[18] 乾隆《循化厅志稿》卷三《学校》,《中国地方志集成·青海府县志辑》第5册,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73—75页;王炜编校:《〈清实录〉科举史料汇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0页。

[19] 〔清〕张士佳:《建南笼厅学文移碑》,咸丰《兴义府志》卷一六《学校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8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235页;民国《贵州通志·学校志二》,《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8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23—524页;〔清〕素尔讷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六一《贵州学额》,第3册,第127—128页;王炜编校:《〈清实录〉科举史料汇编》,第133页。

[20] 民国《贵州通志·学校志二》,第522—523页。

[21] 咸丰《安顺府志》卷二七《经制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1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365—366页;民国《续修安顺府志》卷一五《教育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2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478页;民国《郎岱县访稿》卷五《学校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5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427—428页;民国《郎岱县访稿》载为道光八年,应为道光七年。

[22] 云霄厅建立的时间,《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前文为“嘉庆五年”,后文为“嘉庆三年”,参见周振鹤主编,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第304页;民国《云霄厅志》载,嘉庆元年奏设云霄厅(卷一《建置》,成文出版社1967年版,第35页);嘉庆四年,嵩安任首任同知(卷一〇《职官》,第381页)。本文取嘉庆三年。

[23] 民国《云霄厅志》卷二《学校》,第67—68页;民国《云霄厅志》卷二《学校》未载同知全名,“嵩安”和下文“薛凝度”,参见民国《云霄厅志》卷一〇《职官》,第381页。

[24] 民国《云霄厅志》卷二《学校》,第73—74、77、92页。

[25] 民国《云霄厅志》卷二《学校》,第101—102页。

[26] 民国《云霄厅志》卷二《学校》,第102页。

[27] 民国《云霄县志》卷一一《政治四》,《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第30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799页。

[28] 梁志平、张伟然:《定额制度与区域文化的发展:基于清代长江三角洲地区学额的研究》,第86—87页。

[29] 民国《汝南县志》卷九《教育志》,《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453号,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465页。

[30] 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第290—294页。

[31] 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第292页。

[32] 光绪《通州直隶州志》卷一《疆域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5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6页。

[33] 光绪《通州直隶州志》卷五《学校志》,第250页;可参见梁志平、张伟然:《定额制度与区域文化的发展:基于清代长江三角洲地区学额的研究》,第37、43页。

[34] 〔清〕素尔讷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四七《安徽学额》,第2册,第343—344页。

[35]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第496—497页;赵世瑜:《亦土亦流:一个边陲小邑的晚清困局》,《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5期。

[36] 光绪《泸州九姓乡志》卷一《学校》,《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32册,巴蜀书社1992年版,第782页。

[37] 光绪《泸州直隶州志》卷三《建置上》,《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32册,第415页。

[38] 光绪《泸州九姓乡志》卷一《学校》,第782—787页。

[39] 光绪《泸州九姓乡志》卷一《学校》,第782—787页;关于九姓司学冒籍与土客学额之争,可参见赵世瑜:《亦土亦流:一个边陲小邑的晚清困局》,《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5期。

[40]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第386页。

[41] 《续增科场条例》亦称“董志县丞学”,参见〔清〕礼部纂辑:《续增科场条例》第1册,《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9辑,文海出版社1989年版,第293页。

[42] 毛亦可:《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1—121页;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第279页。

[43] 〔清〕素尔讷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四五《直隶学额》,第2册,第300—301页。

[44] 《魏并大名》,民国《大名县志》卷三〇《艺文志》,《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156号,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986页。

[45] 民国《大名县志》卷一《沿革志》,第91页。

[46] 《乾隆间并县部议》,民国《大名县志》卷一《沿革志》,第94—95页。

[47] 《民国三年大元归并办法》,民国《大名县志》卷一《沿革志》,第98页。

[48] 王炜编校:《〈清实录〉科举史料汇编》,第350页。

[49] 王炜编校:《〈清实录〉科举史料汇编》,第159页。

[50] 乾隆《延庆卫志略·纪事》,《中国方志丛书·塞北地方》第32号,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9页。

[51] 毛亦可:《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研究》,第119页。

[52] 乾隆《延庆卫志略·学校》,第85—86页。

[53] 〔清〕素尔讷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四五《直隶学额》,第2册,第301—302页;光绪《延庆州志》卷四《学校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北京府县志辑》第5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版,第456页。

[54]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第443页。

[55] 〔清〕潘光藻:《重修安居乡儒学记》,光绪《铜梁县志》卷一三《艺文志三》,第901页。

[56] 〔清〕素尔讷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五七《四川学额》,第3册,第5页。

[57] 〔清〕潘光藻:《重修安居乡儒学记》,光绪《铜梁县志》卷一三《艺文志三》,第901—902页。

[58] 〔清〕潘光藻:《重修安居乡儒学记》,光绪《铜梁县志》卷一三《艺文志三》,第901—902页;〔清〕朱锡谷:《泰菴周公墓铭》,光绪《铜梁县志》卷一三《艺文志三》,第903—904页。

[59] 傅林祥:《清雍正年间的次县级行政机构及其职能探析》,《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

[60] 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第216页。

[61] 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第293—294页。

[62]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第392页。

[63] 民国《新纂康县县志》卷三《建置沿革》,《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553号,第73、79、83页。

[64] 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8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5年版,第290—291页。

[65] 光绪《阶州直隶州续志》卷七《学校》,《中国地方志集成·甘肃府县志辑》第10册,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278页。

[66] 民国《新纂康县县志》卷七《教育·学额》,第106页。

[67]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第387页。

[68] 民国《朔方道志》卷一〇《学校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宁夏府县志辑》第2册,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489页。

[69]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第567页。

[70] 〔清〕素尔讷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六〇《云南学额》,第3册,第110页。

[71] 〔清〕素尔讷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六〇《云南学额》,第3册,第110—111页。

编 辑:项羽雯

初 审:张金贞

终 审:杨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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