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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刚考上老师,遇到一个校长,总是威胁我们,要是不听她的话,就在教育界封杀我们,取消我们的编制,请问,一个校长有这样的权利吗?

 等你在雨中tbv9 2022-11-12 发布于上海

一个网友说:

“我今年刚考上老师,入职半年,校长总是威胁我们,要是不听她的话,就在教育界封杀我们,取消我们的编制。刚刚因为一个老师有意见,她说要把人家开除了。请问,一个校长有这样的权利吗?”

我靠,你这个校长是土匪山大王出身的吗?还封杀,还取消编制,还开除,她也就欺负你们不懂法,所以才这么无法无天。

你们这些老师但凡能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看两遍,也不会容许你们这个什么鬼校长如此作妖。

就这么明白无误地告诉你吧,想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的就这么几条:

第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第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被开除。

而给予开除处分的,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就一条,也就是第22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规定中,第一个,不太可能,除非你自己不想干;第二个,不太可能,哪个学校,哪个学区愿意在自己的辖区出现两次不合格的人?这不是明摆着向全世界原告自己管理水平有问题或者向纪委展示自己在打击报复吗?第三个,更加难,谁没事会去触犯刑法,还被判刑呢?

你要说挨个处分还好说,事业单位的领导确实可能做到,但是想要开除和取消编制,那她一个领导还真不够格,也没这个胆子。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3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也就是说,想开除一个考上的事业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哪怕一把手也没这个能耐,必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你们学校的主管部门就是教育局。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就是你们当地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

所以你们校长要开除你,首先要教育局由法定流程决定,还要去人社局备案,因为你是人社局招进来给教育局用的。你想想这个难度有多大?

但是,你想搞你们校长就简单了,把威胁你们的话,给录下来,把她平时给你们聊天的记录保存下来,把她平时的作风情况也保存下来,打包让你家人或者其他亲戚或者外地朋友发到当地纪委监委去;不行再往上报;你们当地也会不定期来巡视组的,也可以给巡视组发材料。

要是太过分撕破脸了,直接实名控告,放心,你一个正式编制老师没犯前面说的错误没人动得了你,但是你们校长还能不能当校长就两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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