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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申请执行人选择部分连带债务人进行执行是否会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免除?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1-12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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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460号,蓝xx、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蓝xx。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

被执行人: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03


基本案情

广州中院在执行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与蓝xx、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进出口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国际物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蓝xx向广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
1.其仅为担保人之一,债权人不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执行及优先处置债务人资产,没有法律依据。且如果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可以理解为债权人粤财公司放弃对债务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粤公司)的请求权利,参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其承担责任范围以主债务为限,在放弃范围内,其有权不予担保,因此,不应对其执行。
2.即便补充蓝粤公司为被执行人,基于蓝粤公司已经提供自身资产担保的事实,理应优先对其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处置受偿,而不应先行处置其个人财产。
3.根据担保法精神,次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债务人履行不能。主债务人蓝粤公司在破产程序中且广州中院尚未作出破产裁定,破产清算没有完成,其不能承担的债务金额未能确定,在此情形下,执行次债务人违背法理,也会给次债务人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蓝xx请求中止对其执行。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申诉人所提申诉理由和请求,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为,执行蓝文彬财产是否合法。
对蓝xx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执行依据为广东高院(2016)粤民终850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主债务人为蓝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为蓝文彬、开滦进出口公司、开滦国际物流公司。蓝文彬在最高额人民币4亿元的范围内对蓝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补充清偿责任。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其有权向蓝粤公司追偿。此种情况系根据判决直接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粤公司不必然免除本案主债务,亦不属于免除次债务人责任的情形。
关于广州中院是否存在选择性执行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属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情形,既可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违法选择性执行问题。
关于本案执行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对象应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广州中院在本案中系对蓝粤公司中止执行,并非对其他被执行人中止执行,该院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蓝xx进行强制执行未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广州中院在本案中是否违反善意文明执行规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参见:收藏|《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修订版)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应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债权人粤财公司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广州中院执行蓝xx的财产并无不当。蓝xx提出拍卖案涉房产影响其生活,广东高院在复议程序中已经明确告知可以由广州中院另行处理。
综上,蓝xx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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