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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我们该如何看待裁判规则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2-11-13 发布于陕西

这几年,有关于裁判规则集成或者裁判规则解读的书籍占据着法律实务书籍的市场,也充斥在公众号的各类文章之中,而且风头日盛,实务人士对于裁判规则的迷信也是愈来愈烈,这种现象是值得我们反思的,也是值得我们警惕的。从裁判文书之中抽象而出的“裁判规则”到底该如何看待?这种“裁判规则”对于司法实践到底有多大意义呢?

其实,对于一份裁判文书而言,如果从司法三段论的角度而言,无外乎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但是这个按似简单的逻辑结构,在针对具体案件时却并不简单。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达到契合的程度,相应的结论才能经得起考验。而这其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是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法律规范所蕴含着的构成要件,证据材料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这其中的内容是很丰富的,也是复杂的。那么,所谓的裁判规则又是所指为何?是法律规范吗?还是结论呢?

例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关挂靠人的问题,就有人总结的裁判规则,如“.裁判规则一:主张挂靠关系成立一方,需承担举证证实挂靠关系成立的责任,无证据证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还比如“工程验收后因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的被挂靠人应对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其实,所谓的“裁判规则”就是摘抄了裁判文书之中“本院认为”的部分内容。甚至,这些“裁判规则”就是现有的法律规则的改版,并无实际意义。

“裁判规则”来自于裁判文书,这一点是确定的。而且,“裁判规则”应当是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往来流盼过程中形成判断与认识。正如黄茂荣先生所言,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取向于法律规范,而且法律规范的萃取及其具体化也必须趋向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因而,不仅在案件事实认定上,而且在法律规范的萃取上,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规范的萃取都存在依存关系,这共同构成法律适用的过程。因而,“裁判规则”应该是产生于这个过程之中。

笔者看到的很多裁判规则解读或者收集的书籍,很多是粗制滥造,就是照抄裁判文书的部分内容,滥竽充数。一则没有注意到案件事实的具体性,而则没有注意到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依存性,三则欠缺对于具体裁判独特性的认识。这种简化的“裁判规则”对于我们的司法实践并无多少裨益,尤其是对于律师而言,我们往往可能会迷信于此,而忽略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在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的异同,有时候可能是非常细节的问题。而这种大而化之的“裁判规则”显然是无益于此的。

而且,现在的很多裁判文书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是非常粗糙的,对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也基本上是缺失的。试想,从这些裁判文书之中总结或者梳理出来的所谓的“裁判规则”到底还有多少意义,又具有多少的适用性呢?说实话,这反而会限制我们的独立思考,对于案件的全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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