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笔记来源于2020年2月14日,杨喆律师「疫情期间全国及各地劳动用工政策解读」直播分享。 在国家和各地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频发的当下,为帮助用人单位从纷繁复杂的各类政策中,理清思绪、及时对应、合规管理,盖雅工场联合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梳理各类政策的要点,明确国家和各地政策的重点和差异点,从而做到腹中有底,心中不慌。 内容主要包括十二方面:法定类型、安全管理、工资发放、工伤认定、加班安排、工时假期、医疗待遇、劳动合同、平等就业、时效期间、刑事责任、灵活用工。 一、法定类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安全管理 本次新型肺炎事件属于典型的突发事件,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三、工资发放 自我隔离期间:
北京:如果职工没有复工且时间较长的,企业需和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员工,因为疫情能够及时返回北京期间,由所在的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厦门:职工因为交通管制的防控措施,没有办法及时返回厦门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能够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为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的,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时间较长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者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建议: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先预支调休假或者跟员工达成一个待岗协议约定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被集中隔离期间: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需要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工作报酬。 四、工伤认定 针对于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如果是因为履行职责不幸感染肺炎,甚至于死亡,需认定为工伤。医疗费用会享受相关的补助,包括患者救治费用的补助、临时工作补助、医疗机构经费补助。 五、加班安排 标准工时制的加班: 工作日加班:支付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工资;法定休息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资。 那2月3号到2月7号期间到底算不算加班?如果是在家办公或者是安排员工到公司办公的情况下,除了上海以外的地区,可以认为2月3号到2月7号期间不属于加班。 特殊工时制加班: 超过法定工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加班: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六、工时假期 本次疫情对单位正常生产运营影响较大。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七、医疗待遇 适用医疗期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各地待遇有差别:关于医疗期待遇,目前各地区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关注和了解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八、劳动合同 员工被隔离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42条规定,在这场疫情中,如果员工因为确诊感染或疑似病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当中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如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拒绝隔离、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触犯了公司的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在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内,发生了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45条规定,要顺延到相应情形消失的时候才能终止。 九、平等就业 保障平等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高法新增了“平等就业权”案,充分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禁止设置障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用人单位若存在类似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充分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十、时效期间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 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审限顺延: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一、刑事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在疾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或用于防止传染病的假药,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单位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针对职工:职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故意传播“新型肺炎”等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针对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肺炎防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等,可能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二、灵活用工 统一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制度统一安排好,使用好,能够让短期内无法复工的企业解决一些困难。 待岗: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协商一致,设计一份待岗协议,来明确待岗期间的工资支付的办法。 调岗调薪调工时:人社部有相关规定,企业受到疫情的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用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正常上班: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远程办公:做成一整套远程办公的管理制度,给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 停工停产:原则上是要求整个企业停工停产,或者至少是整个部门停工停产,不能针对于个别员工停工停产,个别员工只能是采用一种待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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