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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道场NO.23 | 苗巧娥:“养老诈骗”的罪与罚

 见喜图书馆 2022-11-16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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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本所第23期刑辩道场如期举行,由苗巧娥律师主讲《“养老诈骗”的罪与罚》,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何为“养老诈骗”、养老诈骗的主要类型、养老诈骗的罪名分析、作为律师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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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为“养老诈骗”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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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养老诈骗的主要类型

1、养老服务型

2、养老项目型

3、养老产品型

4、以房养老型

5、养老保险型

6、养老帮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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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养老诈骗可能涉及的罪名

1、集资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合同诈骗罪

4、诈骗罪

5、非法行医罪

6、销售假药罪

7、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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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作为律师如何辩护

1、罪名的选择

从款项的用途方面入手,寻找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据材料,尽量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从犯的认定

对于集资协助人,由于其只是领取工资,并且没有对集资款进行占有和使用权,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

3、数额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方面应该是计算纯损失,即支付的利息应予扣除;另一方面是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对于案发前退还的款项,有的法院会扣除,有的会作为量刑情节,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对这部分数额进行重视,我们的意见应该是建议扣除,虽不扣除但也应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业务员而言其本人和亲友的数额可以扣除等等。

4、证据的审查

着重审查审计报告,经常会发现审计报告中出现实际损失比投资金额多、审计金额比报案金额多的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审查,及时提出。

5、退赔的范围

集资款的占有、使用人负责退赔。其余人员只对自己的获利部分进行退赔。

6、附加刑的适用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该同时适用于附加刑。比如减轻处罚的幅度为50%,那么我们建议法院对附加刑也应减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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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最高检发布了6件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养老诈骗的常见手段。此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曹某铭集资诈骗案,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许某燕集资诈骗案,叶某亚、纪某波等人诈骗案,夏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许某桥、鲍某康等人诈骗案。以上案例对于律师有很高的学习、参考价值,“养老诈骗”值得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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