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我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有一个小区,它分两个地块。地面上,中间设置了一条公共道路。地下车库却是相通的。两个地块,共用消防设施、供电设施等。也是同一家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法律服务。 两个地块,每边的业态又不同。一边是高层居多,业主人数占优势;一边除了高层,还设置了洋房、别墅。人数较少,面积也更少。 以上就是大致的小区情况。 两边业主,第一个倾向性的方案,是成立两个业主委员会。每个地块成立一个,各管各的,互不干涉。但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只能认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设置一个业主委员会。 两地块的业主大会发起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就委员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都怕自己地块会吃亏。居委会主持两边地块部分发起业主,到居委会开会协商解决方案。我当时担任居委会法律顾问,也应邀到场。 其中面积较少的地块的业主的倾向性意见,是先分配委员数量到各地块,然后各地块组织本地块的业主,各选各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为他们担心,大家一起选,会吃面积和人数上的亏。 但这个方案,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否决。 我提了一个建议方案如下: 假如业委会委员设置单数为9人,加上40%的候选人,候选人不低于13人。每边各推选6人作为业委会候选人作为基数,人数较少地块可以多推选1人。 关于候选人的排序,可以交叉轮流,如果人数较少的地块业主还担心,可以将人数较少地块的候选人列为前五名候选人,人数较多地块的列为后五人。第十名之后交叉排序,以示公平。 这种列举候选人的方式,可以极大保证人数少的地块候选人当选。因为以我的经验,业主勾选正式委员人选,一般都是按照顺序勾选。 另外,只要是候选人推选好了,就算是两地块正式委员稍有人员多寡,大家都是为了小区好,也不存在谁欺负谁。而且,业委会委员是变动的,有些正式委员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辞职,替补上的委员,也会重新恢复平衡。 这是我自认为能给的,比较可行且能够打消两边顾虑,获得相对平衡的建议方案。但是很遗憾,因为某些业主的反对,我的建议方案没能采纳。他们准备按照自己的思路,设计议事规则,安排委员产生的路径。 我当然没有异议,且乐见其成。 过了一段时间,听说该小区的业委会选举,还是没办法推进。现在,该小区有没有成立业委会,我没有听到确切的消息。大约应该是没能成立吧。 小结:小区不能成立业委会,不应当全部归责于负有指导职能的政府部门。业主特别是发起业主大会的业主,更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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